創投圈熱議行業稅務迷思與突破

在創投行業多年的發展歷程中,稅負問題一直是業界關注的熱點。多年來,國家政策的持續優化體現了對行業成長的關切,然而隨着行業發展與管理方式不斷成熟,業界期盼稅收政策能同步更新,更好地體現對創投行業特性的理解和尊重。

例如,近期有投資機構反映,2019年之前備案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實體,儘管其運營實質上與創業投資基金相符,但由於基金類型變更通道遲遲未開放,以及投資虧損不能跨年結轉等條件限制,部分個人LP未能實際獲得預期的稅收優惠。

此外,爲引導耐心資本形成,有VC人士建議對持股超7年以上退出變現的創業投資基金參照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政策,給予15%的優惠稅率,以鼓勵投資者進行長期投資,支持創新和創業的持續發展。

個人LP應繳稅率引熱議

近來社交媒體上,個人LP面臨的稅收議題引起了廣泛討論與關注,記者梳理髮現,根據現行規定,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覈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覈算兩種方式,對其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創投企業的所得納稅。

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覈算的,其個人LP需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2019年,爲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相關政策允許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覈算,個人LP從該基金取得的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過,記者注意到,在近來討論中,有從業者稱這一稅收優惠政策在具體實施中仍面臨着一些挑戰,創道(北京)諮詢顧問有限公司創始人步日新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即便創業投資基金採用了單一基金覈算方式,個人LP的實際稅負仍有可能超出20%,因爲根據現行規定,投資虧損不能跨年結轉,也不得抵扣基金運營管理費用和業績報酬。

一位不願具名的國資LP進一步解釋稱,創投基金投資期和退出期的時間錯位,很難在每一個納稅年度都均衡反應盈虧,勢必存在先盈利繳稅,後虧損項目無法通過再退出項目盈利而彌補虧損的情況,這樣一來,部分個人LP獲得的稅收優惠實際效果將被減弱。

有VC人士表示,目前享受上述20%稅收優惠方案的僅限備案爲創業投資基金的實體,在2019年之前,基金在備案時並未說明創業投資基金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差異,這導致大量已經備案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實體,包括投資於創業投資基金的母基金,儘管其運營實質上就是創業投資基金,卻無法享受20%的稅率,5年以來,變更基金備案類型的通道遲遲未能開放,這導致部分個人LP至今處於5%-35%的高稅率之下。

盛景網聯董事長、盛景嘉成創投創始合夥人彭志強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作爲出資人的LP並未參與創業投資基金的日常運營,也沒有直接參與生產和經營活動,因此按照生產經營所得納稅似乎並不合理。如果一隻基金在承擔巨大風險並經歷長期投資後,最終還需面臨比較高的稅率,這會影響民間投資者參與長期創業投資的積極性,而在當前市場環境下,雖然國有資本踊躍佈局,但新設基金時,國有資本出資人通常要求市場化資金佔到一定比例,如果民間投資者積極性受到影響,募資難困境將難以得到有效緩解,往期基金稅率合理化對保護民間投資熱情非常重要。

鑑於此,彭志強建議,爲保持長期稅率的穩定性,建議首選方案是將創業投資基金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率都統一爲20%,因爲兩者之間並不好區分。次選方案是對無論是創業投資基金還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投資期限超過7年的退出,適用20%的稅率。或者是及時落實基金類型變更的通道,允許事實上是創業投資基金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變更基金類型,這些切實的舉措將維護和增強民間投資科創的信心,推動中國創投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創投行業整體稅負受關注,專家建議參考高新技術企業按15%稅率徵收

除此之外,創投行業的整體稅負水平也受到了業內的多方關注。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據媒體報道,一直關注中國創投行業發展的全國政協委員、民革中央經濟委員會副主任、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何傑圍繞創投稅收和募資問題,提交了相關提案。

針對創投行業整體稅負水平,何傑提出,建議降低行業整體稅負。參考高新技術企業,按15%稅率徵收創投行業所得稅。擴大現有公司制創投稅收優惠政策覆蓋面,將北京中關村、上海浦東特定區域實行的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擴展至深圳前海、河套及其他特定地區,對符合條件的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減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創投基金在二級市場減持收益,免交增值稅。

彭志強也表示,應對長期投資持股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如持股超7年以上退出變現的創業投資基金,建議參照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政策,可給予15%的優惠稅率,讓7~10年後的合理稅收政策有效促進當下的科技投資發展。

上述VC人士在分析創投行業整體稅負情況時表示,創投基金監管和稅務徵收突破的關鍵,就是尊重創投基金的管理特點和特殊性,把創投基金作爲一個獨特的整體來考慮,而不是簡單的採用準實體稅制模式進行年度結算與考覈。

例如,針對基金的投資人,特別是其中的個人投資者,不應簡單的套用和延伸現有稅收徵管辦法中一些規定,將基金出資人等同於一般的個體工商戶。上述VC人士進一步表示,“要按照創投基金的管理和運作特點,從稅收的上位法上,進行統一的、整體的考慮,研究制定出符合創投行業特點的稅收徵管體系。依據現行法規做出分散的、個別的修改,是難以完成這種工作的。”

除此之外,紫荊資本法務總監汪澍也表示,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關於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中提出了“資本所得”的概念,這對於行業而言影響可能是非常深層次的。

舉個例子,目前我國個人直接買賣二級市場股票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算是一個稅收優惠。但也有一個問題是,因爲我國沒有個人層面的資本利得稅,因而也無法實現個人層面投資所得的彙算清繳。也就是說,個人炒股賺錢,但一級市場投資虧錢,兩者並不能相抵,反之亦然。不光如此,個人目前投資兩個以上的合夥企業,其經營所得往往也是兩個合夥企業分別計算,也無法在個人層面實現彙算清繳。

汪澍指出,資本利得稅的推行會極大地刺激個人重新進行資產配置行爲,也有可能帶來創投行業稅制能夠脫離“合夥企業經營所得”的稅法桎梏,另闢蹊徑。“我認爲如果資本利得稅設計得當,例如確立稅收穿透制度和長期資本利得稅率優惠,是有助於引導社會資本重新審視一級市場跨週期的投資屬性,進而引導耐心資本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