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出生就沒見過 前科父還人間蒸發!獨子改從母姓法官准了
爲了讓獨子融入孃家家族生活,葉女向法院訴請更改姓氏從母姓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葉姓女子與謝男是夫妻, 婚後育有一名未成年獨子,雙方2022年9月28日協議離婚,並約定獨子的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葉女單獨任之。獨子出生前,謝男就已入監服刑,2022年9月假釋出監後,僅給付過2次扶養費用,隨後便失去聯繫、行蹤不明,葉女未讓獨子融入孃家家族的生活,向法院訴請變更從母姓。
法院審理,謝女指控,謝男出獄後不曾來探視獨子,也未再負擔獨子的扶養費用,獨子與她及孃家家人同住,對母系家族存在有高度的社會生活聯結及家族認同感,如果更改姓氏從母,將有助於融入母親家族的生活。
而且,謝男對於未成年獨子顯有未盡其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爲維護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變更未成年獨子姓氏爲母姓「葉」。
葉女母親到庭作證時指稱,外孫8個月大開始,就是由她在照顧,外孫是在花蓮出生,除女兒有請育嬰假的期間之外,都是她跟她先生在帶。
葉母說,她第一次見到謝男是女兒懷孕時,之後就沒有再看過,之後就是先生帶她跟女兒去監獄探視,但她也沒有見到謝男,出獄之後都沒有看過他。葉母表示,寫男沒有來看過小孩,出獄後也都沒有來過。
法官審酌,葉女與謝男已經離婚,獨子由葉女照顧扶養迄今,謝男不曾探視也僅給過扶養費用1至2次,與獨子關係十分疏離,參諸姓氏乃個人在社會生活活動中之代號,本身雖無有利或不利之區分,然姓氏與人格、名譽、身分地位有密不可分之關係,併爲人格權之一部分,而受憲法之保障。
姓氏的選擇應尊重子女的意願,才能達到實質尊重及貫徹保護子女最佳利益之目的,基於符合照顧的現況,且葉女獨子到庭也表示,「想跟媽媽姓葉」,法院對其意願自應予以尊重。法官認,葉女獨子變更姓氏對其應較爲有利。從而,葉女之聲請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