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蘇丹紅事件 看產品責任險
據衛福部食管署規定,爲保障消費者權益,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稅籍登記或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之食品產業,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均依法被強制要求必須投保「產品責任險」,讓業者對進口或其製造之食品負所有相關法律責任。
其所要求最低保險金額爲:每一個人身體傷害100萬元、每一事故身體傷害400萬元,保險期間內累計最高理賠上限爲1,000萬元,並可視被保險人之需求再提高保險金額。食品業者如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險,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華南產險表示,所謂「產品責任險」,是保障被保險產品因瑕疵、缺點、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等缺陷,而造成對消費者身體遭受體傷、疾病或死亡時,依法所須負的賠償責任。
華南產險進一步說明,「產品責任險」是業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保護和溝通橋樑。食品業者一般在製作產品時都會有一套標準的作業流程和品質控管,以確保產品的完整性,但在製造過程中若是因故產生一些瑕疵導致消費者受害,如果屬於業者之過失,就可能面臨求償。
但須注意的是,由於消費者將有問題的食物吃下肚後,並非在三、五天或幾個月內就會出現病徵,若是經過長時間甚至數年後才發病,屆時要如何「舉證」其生病的病因與被保險商品的關聯性,就較爲困難,因此消費者必須儘可能保存消費憑證或產品包裝,來舉證產品與損害的因果關係,纔有利於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