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借款利息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分析

臺商除了向大陸境內外金融企業借款外,也可能向關聯方、非關聯方等非金融企業借款,借入資金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便成爲財務管理上的重點。

1、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

臺商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不管是向金融機構還是非金融機構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支出都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時,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要注意的是,該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省級區域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的貸款利率情況。

所謂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可以是金融企業公佈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實務中,因爲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的利率比較高,因此只要臺商支付的借款利率不高於財務公司或信託公司,基本上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利息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未繳足註冊資本的關聯方借款利息

根據《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應繳資本額,則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覈算應計付的利息,不屬於企業合理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所以不得在稅前扣除。

大陸今年7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已要求註冊資本五年內必須到位,若在公司章程規定期限內有未到位的註冊資本,則等額資金的借款利息無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意味着借款利息不能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舉例來說,截止2024年6月30日某公司股東尚有300萬元未到位的實收資本,若公司向銀行借款500萬元,則企業只能在所得稅前扣除200萬元(500萬-300萬)借款的利息。

3、已繳足註冊資本的關聯方借款利息

(1)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都准予在稅前扣除,但超過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2)企業如果按照稅法及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原則,或該企業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則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准予稅前扣除。

實務中臺商支付關聯方利息是常見的事,要特別注意哪些情況不能稅前扣除,同時也要留心稅前可以扣除的利息有哪些須取得憑證。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