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實質廢死侵害立法權? 相關名詞及爭議一次看

(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告死刑限於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合憲,同時諭知法院組織法對於死刑判決未經一致決、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第389條第1項規定未明定第三審判決死刑前應經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及監獄行刑法未明定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科處及執行死刑等程序保障不足,因而違反憲法保障生命權之意旨。

對此,法務部表示,憲法法庭對於死刑制度已做出合憲性解釋,並限縮判處死刑之範圍,對於部分不符合判決意旨之法規,本部將盡速依法檢討及配合相關機關修正。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認爲,憲法法院加的8項條件,直接指揮獨立審判的司法權,更直接僭越立法權,侵害立委的立法權力。

對於法務部所稱憲法法庭作出「合憲性解釋」,以及藍營認爲直接「侵害立法權」,本文嘗試整理學者說法,方便讀者快速瞭解各項名詞以及各方立場。

●什麼是憲法法院扮演消極立法者?

傳統上違憲宣告,無論是單純宣告違憲,或是立即失效、定期失效,憲法法院只是消滅規範,並未介入塑造法律,此時屬於消極立法者。

●什麼是憲法法院扮演積極立法者?

當憲法法院積極只是修法方向或過渡措施,甚至以憲法法院決定取代立法,即是扮演積極立法者角色。

●積極立法者3種類型

◎軟性替代立法者:憲法法院指示後續修法方向,但沒有伴隨後續法律效果。

◎補充立法者:憲法法院提供修法過渡期間暫行措施,在過渡期間內有拘束力,等於是在過渡期間扮演立法者角色,長遠的立法責任仍在立法院。

◎剛性替代立法者:直接取代立法者地位,頒佈措施決定規範內容;或是立法者於期限內未立法,則依照憲法法院指示方式逕行取代。

●合憲性解釋是否屬於剛性替代立法者?

某種意義上,合憲解釋也是一種剛性替代立法者,但二者仍有不同。

◎合憲性解釋是指,透過限縮法律的語意,使不明確的法律得以合憲。此時司法者有可能代替立法者決定法律內涵(許宗力)。或是指法律條文經過不同之解釋,如果所有解釋都認爲與憲法不符,只好宣告違憲;只要有一種結論可以避免宣告違憲,則優先選擇作爲結論(吳庚)。

◎剛性替代立法者是無中生有,由司法造法創造新的規範,合憲性解釋是尊重既有法律,刪去部分解釋可能。兩者又不盡相同,合憲性解釋爲剛性替代立法者的變體。

(以上參考許宗力,憲法法院作爲積極立法者,中研院法學期刊25期,2019年9月)

●合憲性解釋的支持與反對理由

◎支持理由:法律爲民意機關意志之體現,立法過程也是屬於制度保障,必須予以尊重。

◎反對理由:合憲解釋根本不是解釋,而是監督。名爲忠於憲法,實則放棄違憲審查責任。且合憲性解釋通常需轉換法律原意,形式上是尊重國會,但根本是扭曲立法者原意。

(以上參考吳庚,憲法解釋與適用)

◎合憲性解釋的限制:合憲性解釋所採取的法律解釋,必須在法條文義涵攝範圍內,且不能和立法者銘事的意旨相反;如果相反,就只能採取另一種解釋而論斷法律爲違憲。

(參考李念祖,大法庭合憲性解釋與大法官的違憲審查,臺灣法學雜誌389期,2020年4月)

●憲法法院可否積極立法?正當性基礎爲何?(前提爲立法者有「立法不作爲」的情形發生)

◎當「立法不作爲」反映出既有的法規範體系忽略某些人、羣體的權益,或是特定的價值意見,此時,司法者獲得積極介入的破口,憲法法院取得發動合憲性控制的必要。

◎在軟性替代立法者、補充立法者的情形,大致上不會侵害立法權。在剛性替代立法者,此時和立法權存在緊張關係。憲法法院扮演備位角色,權力分立疑慮會降低。而憲法備位性需要遵重立法者儘速優先立法權限,即使遲延,也以立法者之立法爲準。如果終局取代立法者,顯然有違憲疑慮,此在合憲性解釋亦同。若憲法法院對於立法者有相當之尊重,居於備位的角色,仍屬合憲。

(以上參考許宗力,戲法法院作爲積極立法者,中研院法學期刊25期,2019年9月)

●立法院的積極對抗

◎立法院曾制定大法官會議法,於第13條規定,大法官會議通過解釋,必須四分之三出席,出席之四分之三同意。此規定強力抑制大法官違憲審查功能。

◎立法院制定重複相同之法律對抗司法審查。不過,釋字第405號解釋,似有意採取禁止制定重複規範原則。

●立法院的消極對抗

指立法院延宕大法官會議解釋期限條款,例如大法官宣告定期失效,立法院原則上均善意回應,但並非均在解釋所附期限內完成修正。

(以上參考朱敏賢,釋憲者遭遇立法對抗之困境與因應對策,日新第7期,200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