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問調查權矛盾 黃國昌說不衝突…被監察院代表抓到話柄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憲法法庭今天(6日)開庭。大法官黃昭元問調查權不能爲調查而調查;立委黃國昌以聯合再生光電開發案爲例,強調平行調查未衝突。記者胡經周/攝影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憲法法庭今天開庭。大法官黃昭元問調查權不能爲調查而調查,若有平行調查情況,是否引發矛盾;立委黃國昌以聯合再生光電開發案爲例,強調平行調查未衝突。

憲法法庭今天進行言詞辯論,下午辯論主題爲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相關規定部分、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規定。

大法官詢答階段,大法官黃昭元提問,調查權相關條文規定,若裁判確定前,另有其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機關仍在處理案件,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另外,若調查委員會已成立,案件仍由其他依法獨立職權行使機關處理中,立法院本於職權得停止,但也等同得不停止,此部分是否有平行調查的矛盾。

黃昭元進一步解釋,調查權是憲法賦予立法院的固有權限,作爲輔助性手段,但其行使要有明確相對性,不能爲調查而調查,查弊案是否爲立法院目的性權利,本條文的核心爭議在於調查目的是爲了追究刑責,還是追究公務員責任。

立法院代表、臺灣民衆黨立委黃國昌以國發基金投資聯合再生光電違法開發案爲例,並指出,他在此案中行使立委監督職責,要求經濟部終止租約並收回土地,此案經監察院調查後糾正經濟部,這2條平行調查並未互相沖突。

立法院代表、國民黨立委翁曉玲也舉例,行政院投入前瞻預算治理高雄水患,但今年高雄仍遭受淹水,若國會未行使調查權,查明相關責任,未來行政院續編治水預算時,立法院是否該同意,因此調查權是國會進行有效審查的工具。

監察院代表、秘書長李俊俋則駁斥說,若調查權是用於調查犯罪,應該屬於司法院的司法偵查權;若是追究公務員責任,那應由監察院行使調查權,若立法院查弊案後,再將結果移送司法院或監察院,那立法院調查權意義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