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問黃國昌行政官員要怎反質詢? 他搬出北市、南市議會議事規則

民衆黨立委黃國昌表示,國會質詢所涉的公共利益往往更爲重大且影響範圍更廣,立院職權行使法增設罰鍰的規定未輕重失衡。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憲法法庭10日就國會改革法案暫時處分案行準備程序,審判長許宗力諭知如認有補充必要,3日內以書面補充說明。截至15日,立委吳宗憲、翁曉玲、黃國昌與訴訟代理人仉桂美、林石猛、陳清秀都提出答辯狀。吳對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指公務員在聽證或受質詢時若覺事涉機密,可以不答,該罪須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無暫時處分急迫性。

藐視國會罪規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爲虛僞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吳宗憲指出,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等聲請人認爲此項涉及隱私、秘密,公務員若因擔心受刑罰追訴而說出這些機密,將導致隱私資訊有難以回覆的重大損害,但他認爲公務員在聽證或接受質詢時,如果覺得事關重大,「選擇不予回答即可」。

吳說,聽證有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不公開會議等制度可以因應,而質詢是落實憲法行政對立法負責的誡命,難以想像有什麼原因會造成資訊隱私權難以回覆。他也解釋要構成藐視國會罪,仍須由檢察官起訴、法院判刑確定後才執行,爲保障公務員訴訟權,期間賦予至少1次以上救濟機會。目前沒有公務員牽涉到此罪名,吳宗憲認爲沒有任何急迫性可言,難以認爲符合暫時處分要件。

此外,大法官尤伯祥詢問黃國昌我國非內閣制,立委不可能是政策的制定或執行者,立委沒有什麼政策需要去辯護,目前憲法跟立法院的職權行使法與議事規則,也都沒有行政官員質詢立委的環節,如何「反質詢」?

黃國昌的答辯書指出,質詢權既然是憲法賦予立委對行政官員的權利,在質詢的過程當中,受質詢的行政官員自應理性爲政策辯護,憲法及法律並沒有賦予行政官員質詢立法委員的權利,被質詢人自然不能反質詢。他說,在地方議會議事規則中就有「反質詢」的用語及概念,例如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第 33條第1項第1款「議員質詢事項,不得拒絕答覆,並不得反質詢。」、 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第35條第1項第1款「議員質詢事項,不得拒絕答覆,並不得反質詢。」都有規範。

相較於地方議會,黃國昌聲稱國會質詢所涉的公共利益往往更爲重大且影響範圍更廣,立院職權行使法增設罰鍰的規定未輕重失衡,而是爲增進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或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