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男子獲國賠 陸委會:從未指稱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
(示意圖/資料照片)
大陸鍾姓男子2018年來臺騎單車環島,行經高雄市路竹區時卻遭路燈電擊,當場死亡,家屬跨海提告,要求申請國賠千萬元。高雄地院與高分院認爲,依憲法來說,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應適用於國家賠償法,且高雄市府工務局確實有疏失,所以判工務局須賠463萬。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委會)17日發新聞稿指出,有媒體報導,本案法官經函詢大陸委員會獲函覆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家賠償法乙節恐有誤會,本會函覆內容從未指稱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
陸委會重申前函內容: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大陸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未有明文;針對法務部擬具之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本會僅贊同法務部刻正擬具之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之內容與修法精神。惟該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認事用法仍應依現行有效法律爲之。
陸委會強調,依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爲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爲限,適用之。」現行國家賠償法並未針對中國大陸人民有特別規定,至於中國大陸人民得否參照本條「平等互惠原則」之精神,因雙方法律規定及構成要件均不相同,陸方相關實務情形亦不清楚,具體個案應由受理賠償機關及主管機關法務部本於權責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