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印花稅法修正 臺商小心包稅條款風險

中國大陸印花稅法》於2021年7月1日正式實施,重大變化包括簡併適用稅率,免徵電子商務訂單印花稅,確定證券交易的印花稅爲轉讓方負擔千分之一,受讓方則不需負擔,但資誠(PwC)指出,臺商小心「包稅條款風險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徐丞毅表示,印花稅雖較其他稅種的涉稅金額小,但其適用範圍十分廣泛,未貼或少貼花者可處50%到5倍罰款影響甚鉅。

此次大陸《印花稅法》規範應稅書面契約產權轉移書據計稅依據不包含列明增值稅稅款。徐丞毅提醒在陸臺商,在擬定合約時應單獨列示不含稅金額及相應增值稅稅額,以免被稅局按含稅價金計稅。

然而,徐丞毅從近期幾個臺商輔導個案發現「包稅條款」,也就是簽約雙方在契約中約定稅款由合約某方承擔。該類約定在實際執行時若不注意,可能會涉及大陸稅務、法務與違約風險。

陸資買受方約定承擔稅款的跨境股權轉讓合約爲例,對買受方而言,其爲法定的扣繳義務人,兩造的交易價款應包括所扣繳稅款。計稅基礎增加因而需補貼印花。若雙方在稅款承擔條款中未明確納稅後的相關責任,則臺資轉讓方恐有無法順利收回尾款的風險。

徐丞毅指出,稅款負擔約定不明是另一個風險。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曾有一判例政府部門附設機構將一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民營企業,並列舉相關稅費由該企業承擔。由於產權轉讓契約僅列舉了增值稅、契稅權證變更辦理費,未明確約定土地增值稅由民營企業負擔,最終法院按公平原則,判決雙方各自負擔50%的土地增值稅。臺商若要設計包稅條款,必須在稅款承擔條款多下點功夫

若納稅義務人最終無法將未負擔的土增稅作爲企業所得稅申報抵扣稅費,而相對方承擔的土增稅費用也無法視爲合理支出在稅前扣除。整體交易的計稅基礎也可能墊高須補貼印花,包稅條款若運用不當,可能會成爲雙輸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