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女兒轎車出車禍 高雄婦為護女出面頂替 卻因此事露餡遭判拘役
吳姓女子4月5日晚間8時許開車,搭載程姓母親外出,行經臺南歸仁區道路起駛時,與同向洪姓男子駕駛機車擦撞,致洪人車倒地,頭皮、腰部及四肢多處擦挫傷。程母擔心女兒留不良紀錄出面頂替,經警監視器而露餡。法官認程母犯頂替罪處拘役20日,緩刑2年,向公庫支付5000元。
警方事後依據監視器等相關資料,發現當時開車者實際上是吳女,程母爲維護女兒出面頂替,因此,根據現場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證人陳述等相關證據,認程母有意圖藏匿人犯而頂替,另有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而送辦。
檢方認爲,警詢筆錄是記載詢答程序內容,用來證明確有筆錄記載程序及詢問、回答內容,並非用來證明應詢者的陳述爲事實。而公務員將應詢者的陳述內容記載於筆錄,雖應詢者陳述不實,但筆錄並無不實可言,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臺南地院審酌,程母明知其女兒爲本案真正駕駛人,爲迴護其免受刑事處罰而爲頂替,誤導警方偵辦案件的正確性及使司法機關有誤判之虞,不僅浪費有限司法調查資源,且有礙真實發現,所爲應予非難。
惟考量她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本案尚未造成司法機關誤判結果,及她待業中,尚須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等一切情狀,也依刑法167條減輕其刑,認她犯頂替罪處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
法官認她因一時短於思慮而觸法,考量其犯後已坦承犯行,表露悔意,經此偵查程序與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信其無再犯之虞,並宣告緩刑2年,命她應於判決確定向公庫支付5000元。
臺南地院認程母因一時短於思慮而觸法,考量其犯後已坦承犯行,表露悔意,認她犯頂替罪處拘役20日,緩刑2年,向公庫支付5000元。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