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貸款買房失敗要求退2萬定金被駁回

新京報訊(記者彭鏡陶 吳夢真)近日,有媒體報道,江蘇的在校大學生小沈和女友準備買房,房屋銷售稱,若有家長作爲共同還款人,在校學生也可貸款。兩人付了2萬定金,簽完商品房認購書後,卻發現如果需要父母作爲共同還款人,則必須滿足家庭收入爲月供的兩倍,但小沈家並不滿足此條件。小沈和女友認爲銷售存在欺詐,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商品認購書並退還2萬元。

法院審理認爲,當初銷售人員明確告知了小沈辦理貸款的條件,故不存在欺詐,最終駁回了訴訟請求。

8月29日,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爲,銷售人員的行爲不構成欺詐,構成欺詐的條件是受欺詐人因他人的欺詐行爲陷入錯誤判斷。如果銷售人員明確告知了辦理貸款的條件,則開發商不存在欺詐,就不能撤銷雙方的商品房認購書,不能退回定金。

“買房的時候,有些銷售會說‘幫’你貸款,這個‘幫’在法律性質上的界定應該是協助,並不是說貸款的義務就成了開發商的了,應該是買房的人自己去評估家庭資產和還款的能力。”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法官解釋說。

趙良善提醒,大學生涉世不深,社會經驗不足,所以貸款買房時要擦亮雙眼,錢不隨便交,字不隨便籤。即使簽訂認購合同,也要熟稔合同條款,尤其是定金違約條款。申請房貸前,要多瞭解銀行的具體貸款政策和要求,確保自己符合貸款條件。同時,也需要對自己的財務狀況進行全面評估,確保能夠承擔起貸款的還款責任。建議大學生多徵求父母的意見,多和父母商量,切勿自作主張。

同時,作爲開發商,也要盡到告知提醒義務,提醒大學生是否具備貸款條件,而不應該抱定定金經濟不撒手,待事主事後未通過貸款時無情地沒收定金,看似獲得了金錢收益,實則是在透支自身的聲譽及形象。

編輯 甘浩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