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同學變惡夢!女子轉學後被糾纏 男創20幾個帳號狂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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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1名女子皮皮(化名)與林姓男子是大學同班同學,轉學後林男創20幾個帳號不斷地傳訊息找她,遭她封鎖並提告性騷擾,林男因此再創帳號,利用蝦皮約皮皮面交棒球帽,皮皮見林男到場立即走人,卻遭林男強拉,皮皮事後報警,林男被依妨害自由判處罰金9000元;皮皮另對他提出損害賠償,醫藥費及工作損失98萬7600元,及精神慰撫金1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爲林男只須賠償2萬元。
皮皮主張:林男與她曾爲大學同班同學,皮皮轉學後,林男即透過通訊軟體創20幾個帳號欲聯繫皮皮,均遭皮皮封鎖,林男仍持續爲之,皮皮不堪其擾,對被告提出性騷擾之申訴,並拒絕與林男和解。
林男爲使皮皮出面商談和解,遂以新創帳號匿名在蝦皮網站表示欲向皮皮購買棒球帽,並相約於2021年12月24日11時許,在超商前面交,皮皮依約到場後發覺買家是林男,隨即轉身欲離開現場,林男即以左手強行拉住皮皮右手上衣袖子阻止離開,皮皮即用力甩開林男左手,快步走進超商內,由超商店員協助報警。
林男因妨害自由犯行,被判處罰金9000元,可易服勞役確定在案。而皮皮也因林男上開強制犯行,致身心受創嚴重,爲此就診爲心理諮商而支出醫藥費27萬4800元,且受有不能工作之損失71萬2800元,另精神上受有極大之痛苦,爲此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向林男求償。
林男審理時表示,她因爲想跟原告協調處理該申訴案件,纔會約她面交,且確有帶錢與原告爲帽子面交之意思,也因爲有拉住原告外套之行爲,不讓原告離開,且因此遭係爭刑事判決審認其犯強制罪,處罰金9000元確定等情無訛,且該拉住外套之行爲更不會導致原告罹患憂鬱症。
法官認爲,原告主張伊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請求被告賠償伊非財產上損害之精神慰撫金,即屬有據。但醫藥費27萬4800元及不能工作之損失71萬2800元;原告未能就此提出任何醫師囑言載明原告系因被告爲本件強制犯行,方致罹患憂鬱症,且因此已達無法工作之程度及伊不能工作而宜休養之日數爲何等情以證其實,難認有據,無從准許。
考量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並參酌原告所受妨害自由之程度,係爭事件引發之過程,被告事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2萬元方爲允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