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專法嚴修 網路平臺須設法律代表
行政院長陳建仁(右二)8日到刑事局視察「重大電信網路詐欺案件查緝成果記者會」,陳建仁對日新月異的詐騙設備感到好奇。(王英豪攝)
行政院今(9)日將通過「打詐專法」,本次修法亮點在於大型網路平臺管制,將要求其設置「法律代表人」,達到類落地效果,若未設置最高可罰2500萬元,最嚴重還可限制擷取,達到類似封網作用;詐騙刑責則改爲「鉅額加重罪」,凡詐騙超過1000萬,刑責增爲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累犯3次也不得假釋。
打詐專法是1+3法,包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及洗錢防制法、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
行政院政委羅秉成表示,打詐專法採取「雙源齊清」,分爲就源防詐、溯源打詐。就源包含金融、電信、網路廣告平臺的防詐作爲,其中網路廣告平臺是針對有收取廣告費的大型平臺,包含抖音、臉書、Google等。
羅秉成說,網路平臺過往因未落地,無法受公司法規範,打詐專法特別規範其要設置法律代表人,若未設置或未依規移除下架詐騙廣告,可罰250萬以上、2500萬元以下,情節重大者可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擷取,情節重大相關規定,將由數位部設定子法,建立專家審議委員會審查。
另外,過往財產犯罪罰則爲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數罪併罰下,多爲低刑度。羅秉成說,草案將新增「鉅額詐欺罪」,詐騙超過1000萬,刑責爲3年以上10年以下,另引入「三振條款」調整假釋規定,詐騙初犯服刑須達3分之2才得假釋,累犯則是4分之3,犯3次不得假釋。
羅秉成表示,至於溯源打詐,草案增訂「窩裡反條款」,未來犯罪者自首繳交犯罪數額,讓警方能查獲主謀者,可免除其刑。
對於過往法院不認定的M化車等查緝詐騙工具,專法將規範GPS、M化警車、熱顯像儀等都可有條件使用,但要有法官令狀,對於過往網路通訊無法監聽等困境,也將針對「網路流量紀錄」修正,讓警方可知其IP位置、SIM卡,追蹤犯罪足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