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15歲小女友回家愛愛30回 20歲男賠45萬獲緩刑

新北市陳姓男子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15歲少女交往爲男女朋友,多次帶返家發生性行爲,少女母親事後察覺有異報警提告,新北地院考量陳男事後願賠償並與受害少女及家屬達成和解,日前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判刑1年10月,及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刑8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自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須接受12小時法治教育課程,可上訴。

判決指出,現年20歲陳姓男子於2022年10月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15歲少女交往爲男女朋友,至2023年6月中,陳男多次約少女帶返家發生性行爲,並以手機攝錄2人性影像,少女母親事後察覺有異報警提告。

法官考量陳男犯行時未滿20歲,且在兩情相悅下發生性交行爲,犯後亦坦承犯行,並願賠償45萬元與受害少女及家屬達成和解,陳男於和解當日先給付15萬元,並允諾剩餘30萬元,自2024年7月起於每月15日以前分期給付1萬元。

新北地院日前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共30罪,合併判刑1年10月及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刑8月,均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自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須接受12小時法治教育課程,仍可上訴。

新北市陳姓男子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15歲少女交往爲男女朋友,多次帶返家發生性行爲,少女母親事後察覺有異報警提告。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