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說出“不是你撞的,幹嘛去扶”的法官,18年後,他過得怎樣?

如果下班路上,你遇到一個倒地的老人,你會不會上去扶一把,或者好心將其送去醫院呢?

這是一個很尖銳的問題,應該也是社會的痛點,畢竟大部分家庭都有老人,老人獨自出行的時候,會不會摔倒也是個未知數。

按照“老吾老及人之老”的傳統美德,我們看到倒地的老人肯定是想要扶一把的,當時每當你伸出援助之手的時候,耳邊似乎都會響起那句話:

“不是你撞的,你爲什麼要扶?”

然後,你的手就像觸電般迅速收回去了!

這件事之所以有這麼大的威力,是因爲這是當年彭宇案主審法官說的,很多人對這件事的理解都停留在好人被冤枉的層面,但是事實真的是這樣的嗎?

讓我們把事件撥回2006年,將這件事細細的梳理一下。

(注:本文內容是根據判決書整理出來的客觀事實,沒有主觀臆斷和猜測。)

事件發生經過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鼓樓區水西門公交站,一個名叫徐壽蘭的老太太在等83路公交車。

誰知道83路車一下子到站了兩輛,徐壽蘭想去坐第二輛車,但是行至第一輛公交車的後門時,被人撞倒受傷。

而案件另一個當事人叫彭宇,時年26歲,是一家公司的職員,因爲要換乘,所以他是第一個下車的。

他看到倒地的徐壽蘭,就連同另一輛公交車下來的乘客陳二春上前將其扶起到一旁,徐壽蘭當時神志清醒,並借用彭宇的手機打電話聯繫了自己的兒子和侄女。

據陳二春回憶,徐壽蘭對自己和彭宇連連感謝,還表示:“不會連累你們的”。

徐壽蘭的家屬來後,彭宇一起將其送到醫院,並墊付了200元醫藥費,經過檢查,徐壽蘭左股骨頸骨折,需要進行髖關節臵換術,併產生了一系列費用。

雙方就賠償問題沒有達成一致,遂於當天先後報警,因爲是民事糾紛,警方不具有取證義務,於是將連同陳二春在內的當事人傳喚至所內,並採了筆錄。

次日,警方前往醫院對徐壽蘭做了詢問筆錄,其家屬對筆錄進行拍照留存。

訴至法庭

2007年1月4日,徐壽蘭向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彭宇將其撞倒致傷爲由,要求對方賠償自己醫療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費用合計13.6萬元。

開庭前,雙方一直沒能達成和解,於是法院在接受了雙方提供的證據之後,在當年的4月26日進行一審的第一次開庭。

這一次開庭彭宇沒有出庭,而是讓自己的妻子作爲代理人出庭,在庭審期間,徐壽蘭表示:

而作爲代理人的彭宇妻子則主張:“原告受傷非被告所導致的,不應該承擔責任。”

6月13日,是一審第二次開庭的日子,這一次彭宇出庭並表示:“我下車的時候是與人撞了,但不是與原告相撞。”

法官王浩問:“不是你撞的,爲什麼要扶?”彭宇回答:“爲了做點好事”。

徐壽蘭申請調取當日城中派出所的詢問筆錄,但是被告知已經遺失,彭宇表示對當時補做的筆錄提出異議,並表示向有關部門和媒體反映。

7月4日,彭宇主動打電話給一個網站,表示自己做好事被誣陷,希望獲得媒體的關注,隨後網站將案件通報給南京十多家媒體和網站記者。

當日彭宇就向法院提出新聞記者採訪庭審的申請,獲得准許。

7月6日,第三次開庭,當時接處警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當時該事件的筆錄電子文檔,製作時間爲2006年11月21日,是事發後的第二天。

文件內容中明確提到:“彭宇沒有撞倒徐壽蘭,但是其本人被徐壽蘭撞到了。”

彭宇對此不認可,認爲只是照片,沒有原件進行對比,不能作爲判斷事實的依據,因爲筆錄照片是徐壽蘭的兒子提供的,儘管經過當時辦案警官的確認,還是被媒體和被告質疑。

但是原始的紙質筆錄在城中派出所後來翻新房子的時候不慎遺失,只有電子文檔作爲參考。

雖然彭宇不認可自己撞倒徐壽蘭這個說法,但是也沒有辦法拿出自己沒有撞倒對方的證據。

並且,根據證人陳二春的證言,他沒有看到徐壽蘭倒地的瞬間,也沒有看到其摔倒的過程,只是看到了她倒在地上,就上去幫忙扶起來了。

徐壽蘭對於他的證言表示不認可,表示當時有第三人在場,但不是這個陳二春。

最終法院依據常理分析,事發地是公交站,撞人的人不可能輕易逃逸,如果彭宇是見義勇爲,最符合常理的是呼救並制止肇事者逃離,而不是僅僅將被撞的人扶起來。

同時,根據社會情理,彭宇完全可以在家屬趕到後說明事實並離開,沒必要跟隨去醫院並支付200元錢。

並且,在事發當天彭宇付給徐壽蘭的200元錢,徐壽蘭認爲是墊付醫藥費,彭宇認爲是借款,但是事後他一直沒有要求對方返還。

最重要的是,根據筆錄電子文檔和其他材料證據,彭宇沒有否認和徐壽蘭相撞,所以被認定爲兩人相撞後,徐壽蘭受傷。

法院認爲,徐壽蘭無法預判相撞,彭宇因爲視線受阻無法判斷下車後的情況,雙方均不存在過錯,但是依據公平原則,判決被告彭宇承擔40%的民事責任,給付原告徐壽蘭4.5萬元。

案件一審結束,當事人雙方均提起上訴,但是在二審開庭前,雙方當事人卻離奇的達成了和解。

和解內容是:彭宇賠償徐壽蘭1萬元,雙方均不得向媒體披露案件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上方撤訴後,不再執行一審判決。

這件事,就這樣平息了,可是在各大媒體上,依然流傳着“做好事被訛詐”“判決不公”“彭宇是做好事反被誣陷”這樣的說法,並且羣衆似乎更願意相信這樣的說法。

並且,因爲和解時候的保密協議,案件細節及具體內容,沒有及時得到公佈,以至於在事後引起了羣衆的猜測和發酵。

在案件結束後至今,還有不明所以的羣衆對當時的法官王浩以及當事人徐壽蘭進行口誅筆伐,並將“看到老人倒地沒人攙扶”的冷漠現狀,歸罪爲“彭宇案”的後遺症。

那麼事實真相真的如此嗎?

沒有贏家

時間來到2012年,本來已經過去了5年的“彭宇案”被舊事重提,並在網絡上形成了一系列與事實不符的說法和猜測。

於是,南京政法部門在經過了雙方當事人和家屬的同意後,向媒體公佈了案件的細節及真相。

2012年1月,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劉志偉接受《瞭望》新聞週刊專訪時,結合當事人陳述和法庭調查,向記者介紹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實。

事實就是,雙方確實在不經意間發生了碰撞。

根據採訪內容,瞭望新聞週刊在當年1月16日發表文章《彭宇承認與老太碰撞 “彭宇案”不該被誤讀》。

201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微博上發表了一篇名爲“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麼?”的長微博,這件事的真相才浮出水面。

微博中提到,多年以後,彭宇也承認了當年確實和老太太發生了相撞。

這個真相事實也在當年的焦點訪談中被報道了出來,但是當年媒體一邊倒的說法已經深入人心,以訛傳訛的將事情真相埋沒在了輿論浪潮中。

儘管真相得以澄清,但是這個案件中沒有贏家,因爲當事人的生活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

據徐壽蘭的鄰居表示,經常有媒體找上門,有時候有人還會敲錯鄰居的門,搞得徐壽蘭一家和鄰居苦不堪言。

最後,徐壽蘭一家搬離小區,也換掉了座機號碼,直到2010年去世。

彭宇也沒有好到哪去,雖然當時被媒體吹捧到了道德的制高點,但是因爲頻繁的開庭以及媒體的採訪,彭宇也從原單位離職。

因爲案件關注度較高,彭宇也有意切斷了與外界的聯繫,消失在人羣中。

當年的主審法官王浩,也被調去鼓樓區挹江門街道辦司法所,但是卻因爲當年的那句“不是你撞的,你爲什麼要扶”而被人口誅筆伐至今。

直到現在,“扶不扶”這個問題一直在困擾着我們每一個人,因爲我們都在“老吾老及人之老,幼吾幼及人之幼”這樣的道德教育下成長。

但是,如果扶了就有被認定爲肇事者的可能,不僅得不到感謝,反而會背上罵名需要賠償。

不過不要忘了,法律是會公平的保護每一位公民的,民法總則中,也明確了對見義勇爲的態度:

我們必須相信,救助行爲不可能成爲侵權的證據,隨着各種見義勇爲的事件發生,國家也在重視見義勇爲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保障。

不過,有見義勇爲的精神是好事,但是在見義勇爲前,還是需要事先確保自身的安全以及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我們不應該被一個誤讀了的案件給左右,事實真相也不會被掩蓋,見義勇爲是好事,是促進社會積極向上的行爲,我們應該提倡,也應該完善對見義勇爲者的保護和獎勵機制。

這樣才能讓每一個人在看到緊急情況的時候,沒有心理負擔,在自己能力範圍內毫不猶豫的出手相助。

在生活中,你有沒有遇到過類似的情況呢?你是怎麼處理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