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機股》欣同林宏信5大主張 重振大同百年雄風(2-1)
新大同和欣同今宣佈,公司已於昨(7月8日)下午,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的規定,向經濟部遞件,申請準由新大同、欣同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讓外部股東進入股東會推動變革,擺脫虧損,重振百年企業往日雄風。欣同代表人林宏信今天也發出聲明書,希望經濟部儘速同意3%股東重新召開臨時股東會,確保股東權利。欣同提出的《五大主張》包括:一、董事會的運作,透明公開。二、聚焦本業,檢討轉投資續效。三、絕對反對將中山北路廠房土地開發爲商業用途。四、提升員工士氣,增加員工收入。五、分派現金股利予股東。
一、董事會的運作透明、公開:在法令許可情況下,揭露每次董事會的討論內容,讓外界知道董事會到底是怎麼想的,這樣的決策有無檢討、改進,不要像外界所認知過去大同(2371)公司董事會幾乎是一言堂,除了五位董事反對延期改選董事案獲得報導外,外界根本不知道董事會的討論過程、內容,這會影響投資人的判斷。
二、組織變革,有效管理:1.大同公司轉投資公司太多,大部分是同一批人掛名董事,這在管理上很容易會產生弊病,所以會建議將同性質的轉投資公司(特別是投資性質)合併,這是爲了有效管理,祗會影響到同一批人不能再掛名董事、監察人,而不會影響到基層員工的工作權益。2.聚焦本業,檢討轉投資績效:大同曾是臺灣工業的驕傲,本業小賺小虧,不是造成大同連年虧損的原因,這部分要在既有的基礎上鼓勵創新,創造獲利;所以,不會因爲董事會有所更替而影響到員工及工作權益,反而會因爲改革出現獲利讓員工能領紅利,增加收入。其次,綠能發展是政策,也是永續發展創造長期收益的事業,應該支持;但反對的是在生態環境爭議、請照程序未明朗前,以此爲由提出增資並稀釋股東權益,而做無效益的資本浪費。更何況,綠能事業設置同陽能源、志光能源、尚新能源、耀陽能源、挺新能源、智源能源等多家公司,這1、2年反覆增、減資的情形,子公司多重性,就會增加支出,更容易產生管理上的風險,甚至可從員工中拔擢,不宜近親繁殖,一昧任用同一批人。公司現在委派的主事者又曾因內線交易與林蔚山先生被判決要賠償1億9千多萬元(雖然他們上訴甫由最高法院發回,尚未判決確定),華映、綠能等轉投資的慘劇不能再發生。最後,尚志資產是大同集團的金雞母,108年貢獻母公司超過80億元的現金股利;土地資產有效開發是推升大同公司受益的最大動力及來源,公司派過去一直以來也在出賣、開發土地、不動產,107年就賣了土城、臺北市土地,價金合計超過100億元。所以,不動產、土地開發是現在進行式,不是有建築開發背景的股東進入董事會,纔會開發、處分土地、不動產,做的是同樣的事,爲什麼會被曲解爲外部股東進來,就會只開發土地,其他部門分拆放棄掉,員工權益不保?這都是不合乎邏輯的不實謠言,不要再這樣誤導員工及社會大衆了。尚志資產現在並非由建築開發專業人士領導,效益無法充分發揮,甚至大同莊園建案被告交屋延宕,數十戶以上住戶提告,尚志資產被法院判決要賠付違約金、利息及退還款超過6656萬元以上,縱使判決尚未確定,但尚志資產董事長(原兼任總經理)坐領高薪,據說近9年從尚志資產領走至少1億4千萬元,其中5800萬元爲員工紅利,卻讓尚志資產賠償鉅款,承購戶居不安寧,既對不起股東,更對不起社會,所以,由具不動產開發專長的董事來主導尚志資產年度性、計劃性的資產處分,有何不可?這也不是祗對土地有興趣,而是增加收益、回饋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