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佛山車位可與商品房同步銷售!不得捆綁銷售
11月6日,佛山住建局發文,佛山商品車位可與商品房同步銷售了!細則如下: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開展商品車位與商品房同步銷售工作的通知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務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根據《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六部門印發關於進一步優化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佛建〔2024〕87號)要求,爲支持符合條件的商品車位與商品房同步銷售工作,我局制定了《商品車位與商品房同步銷售業務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的,及時向我局反映。
附件:商品車位與商品房同步銷售業務指引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1月5日
附件
商品車位與商品房同步銷售業務指引
爲支持符合條件的商品車位與預售商品房同步銷售工作,滿足商品房業主購買商品車位需求,自通知印發之日起,佛山市內達到預售條件的商品房項目,已辦理預售許可或擬辦理預售許可的,可申請辦理該預售許可樓棟對應地下商品車位的同步銷售備案業務。指引如下:
一、銷售原則
(一)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對外銷售時應當優先滿足本項目業主的需要。
(二)申請同步銷售的商品車位個數佔總車位個數(人防車位除外)的比例,不得超過預售樓棟可售商品房套數(不含車位)佔該總項目規劃可售商品房(不含車位)套數的比例。
(三)申請同步銷售的商品車位的尺寸、高度必須符合標準車位的規劃要求,符合聯合測繪條件及不動產登記的有關要求。
二、銷售指引
(一)申請商品車位同步銷售的,應當提供地下車位車庫規劃圖和預測繪報告(內含商品車位所在層分層平面圖),明確整個地下車位車庫所有商品車位的位置和尺寸。申請銷售的商品車位不需要公安機關編制門(樓)牌號。
(二)新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的,商品車位同步銷售業務可一併申請辦理,申請資料參照商品房預售許可業務辦事指南提交。
(三)在本通知印發前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的,可通過預售許可證變更業務申請辦理商品車位同步銷售備案。
(四)商品車位同步銷售合同使用《商品車位同步銷售買賣合同》(示範文本)。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買受人自行約定按照套或按照套內建築面積方式計算商品車位價款。
(五)已辦理商品車位同步銷售備案的,車位銷售資金與商品房預售資金納入同一預售許可證管理,按照我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有關規定執行。
三、銷售管理
(一)在商品房預售階段,業主可購買的車位個數要與商品房套數相匹配。對於商品車位規劃配比<2的,一套商品房可對應購買一個車位;對於商品車位規劃配比≥2的,可購買車位個數佔購買商品房套數的比例不超出本項目商品車位規劃配比。在完成初始登記前,商品車位不得出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商品車位完成初始登記後,在優先滿足業主需求的前提下,可按程序逐步放寬商品車位銷售個數和銷售對象。
(二)已購買本項目預售商品房的業主,自願選擇是否同步購買商品車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銷售商品房時捆綁銷售車位。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車位銷售備案時,應當在項目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擬出售商品車位的數量、價格、分佈圖等公開信息。
(四)商品車位已辦理同步銷售的,應當按照商品車位規劃圖和預測繪報告確定的停車位信息進行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商品車位的尺寸、位置、編號等。確需變更的,應當辦理相應變更手續。已出售的車位,原則上不允許變更。
(五)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原因,已出售的商品車位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業務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商品車位買賣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合同解除義務,並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退款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