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不亮西方亮”,券商系財富平臺的繞行“出海術”

對券商的財富(經紀)平臺而言,今年的理財市場真的不容易。

前幾年一度風靡的權益私募產品,早就不好賣了。

今年開年的短暫“深蹲”後,那些一度業績領跑的量化產品也不好賣了。

曾經壓箱底的固收私募和專戶,在資管新規正式實施後,也不太好賣了。

但面向一定財富水平的理財系統,又不可能躬身去賣公募、賣貨幣基金——那是第三方和直銷機構的天下——如何找到新的“爆款”已經是擺在各家財富機構老總面前“迫在眉睫”的工作。

資源多、客戶體量好的頭部券商們,率先找到了新的方向——“出海”!

東方不亮西方亮,製作精美的廣告頁,簡潔有力的概括,以及看似還不錯的歷史表現,就一下子把新的投資方向推到了高淨值客戶的面前。

但既然是“新東西”,就要冒險,就要創新,就要試水,而且,這背後的“水”看似還不“淺”。

“搭班”引資“出海”

以某家被譽爲“貴族”的頭部券商代銷平臺爲例,該平臺今年以來陸續向高淨值客戶推出好幾個投向海外市場的產品。

目標包括日本股票市場、高收益美元債券市場、印度股票市場等。

不過,在上述的資金“出海”中,該券商“搭班”了好幾家機構共同助力。

包括內地信託機構、內地外資背景私募機構、海外機構等。

結果就是在這個產品的募集上,各方“各司其職”,券商提供代銷平臺和投資者推介的服務,信託機構負責搭建產品框架(通道),內地私募再過一道“手”,最後資金經由渠道投向了海外資管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

幾度“彎彎繞”之後,這個產品最終完成了從境內向海外的投資工作。

結構並不“簡單”

但對於投資者而言,要勘破這層層的金融產品和底層合同可能過於“複雜”了。

主代銷的券商們當然會貼心製作“簡潔”的“銷售材料”——兩到三頁的產品推介材料,

但一番“概括”後,往往相關產品真正的“管理人”,都開始模糊了起來。

以某頂級券商代銷的印度主題資管產品而言,該產品爲了實現高淨值客戶的資金“出海”目標,費盡心思的搭建了一個四層的產品框架。

首先現身的是內地一家信託機構的信託產品。這家信託公司與這家平臺多次合作,亦多次充任投資者投資的直接“主體”。

然後,投資者在投資了一隻信託產品,這隻信託產品又會去投資一隻內地私募產品。換言之,信託的資金在這個層級流向一家外資在華私募的產品。

之後,纔是資金通過這家在華私募的合規途徑出境,以外幣的形式投向這家內地私募機構的海外股東方的關聯機構的產品——某隻在盧森堡註冊的資管產品。

換言之,投資者的錢並不是“一站式”流向印度市場。

是繞了一大圈:中國境內信託——外資私募人民幣基金——資金正式出境——盧森堡註冊的基金——纔到達海外目標市場的。

“操盤手”另有其人

而且,這隻印度產品的“操盤”機構還沒有現身呢。

真正的“操盤機構”其實另有其人。

如果僅僅看上述的產品架構,投資者的資金最終是流向了一家成立於老牌的新加坡資管機構的,該機構目前全球管理規模超過2000億美元。

上述券商代銷平臺上,這隻產品名稱也關聯着上述新加坡資管公司的名字。

然而,這家新加坡資管公司並不是直接“出手”的,而是另外聘請了一個投資顧問,這家投資顧問纔是這隻印度股票產品的真正操盤者。

那麼投資顧問究竟是何方神聖?

據悉,是一家位於孟買的印度本土公募機構。

有趣的細節還有,前述的新加坡投資機構受託的全球客戶資金中,有很高比例來自一家保險公司,而這家保險公司又是上述印度公募機構的二號股東。

原來,繞了四個“彎”之後,最終資金是落在了某家全球保險機構的“關係網”中。

費率“疊牀架屋”

這麼繞了很多彎之後,這個產品的收費模式也變的更加“複雜”起來。

首先,由於這隻產品本身有嵌套的模式,每一層產品都需要收費。

比如,第一層(信託產品),包括:1%的認購費/申購費;0.1%/年的信託報酬;0.01%/年保管費;0.9%/年的銷售服務費。

這意味着,投資者一開始申購,“撲面而來”現交一堆“費”。

這還沒完!

產品第二層(外資私募在岸產品),還會產生至少三種費率:

管理費0.195%/年,託管費0.07%/年,行政管理費0.05%/年。如果投資人基金份額持有期限少於等於3個月,還有0.5%的贖回費。

收費還沒有結束哦!

投資者的錢經由渠道流向境外後,(底層境外基金)還有它這一層管理費,包括年度管理費率0.555%,以及年度運營及服務開支費最高不超過0.15%。

這一層費率數字,還有點“吉利”的。

如果投資者持有滿一年,三層收費就達到大概3%的費率。

這還不包括金融產品的一些隱形費率。

比如,該海外產品是聘請投資顧問的,當然,會和投資顧問之間有個“分潤”,另外,投資海外產品的過程中會有交易費率,換匯還會產生各種成本。林林總總,都不會少。

“繞行”多重值得嗎?

全球投資的市場,走向全球化,似乎對於高淨值客戶來說,是一種選擇。

但通過上述四重“彎”來繞行出海有必要麼?

這大概取決於兩個方面的關鍵信息:

首先,就是這類私募機構能否創造出遠超同主題QDII產品的正收益?

因爲,實際上國內公募機構的產品架上,是有類似主題的產品的(可能投資契約未必完全一樣)。

比如,印度市場方向,國內公募產品至少有兩隻跟蹤印度股票指數的產品,費率結構遠比上述產品“輕”很多。

支出更多費率,應該有更高的收益率,這才合理。

其次,相關風險能夠得到有效管控。

從金融資管的常態規律上說,多繞一個“彎”,多經過一個主體,除了多出一份費用外,就是多了一個“不確定性”。

投資過程中,有關各方能否保持“善意合作”態度,讓這個資金鍊條有效運作,產品的主要牽頭方能否切實負責的讓這個產品的涉及各方精誠合作,以及一旦有“特殊情況”發生後,牽頭方有沒有能力讓資金平穩“回場”,都是非常關鍵的一個需要考慮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