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販警詢時遭上銬法官竟判無罪 警政署怒嗆:依法用銬

警政署迴應員警對毒品嫌疑人上銬製作筆錄,卻被法官認爲「不正方法」的爭議。(警政署提供)

高雄地方法院一起毒品案的判決,因法官認爲警詢時,嫌犯被警方上銬,認爲屬於不正方法偵詢,最後判決犯嫌無罪,引發檢警譁然。警政署表示,尊重法官的個人心證,但呼籲法院在審酌員警於警詢階段是否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上銬之議題時,應謹慎考量是否確有壓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意志而致不正詢問,並應重視第一線員警執法處理案件的人身安全及擔負的法律責任。

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0號判決有關毒品犯嫌於製作警詢筆錄因員警使用手銬,法官認爲屬於不正方法,因此取得犯嫌之自白不具任意性,並衡酌證人證詞前後矛盾等因素,最後判決犯嫌無罪。

警政署指出,過去曾發生經逮捕或自行到案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初時雖態度配合無異狀,但卻突發脫逃、跳樓,甚而拿取員警使用的物品自殘、自殺或攻擊警察,更不幸的,也曾發生員警不幸被刺死的悲劇,造成無法彌補的結果。

警政署說,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一經脫逃成功,員警並須擔負刑法第163條公務員縱放人犯罪。實務上經驗,讓員警汲取教訓,面對每一個犯罪嫌疑人,自逮捕到解送地檢署前都不可輕忽懈怠,不僅是爲了完成警察任務,更爲了保障自己及同仁的執勤安全,也同樣保護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人身安全。

警政署強調,員警維持社會治安責無旁貸,但社會也應保障員警合理合法維護自身的生命身體安全,員警依法使用警銬,也應有社會之支持,以免員警憚於執法,也才能真正保障案件雙方之人身安全兼顧警察任務順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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