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留6歲兒在家去「法院出庭」!新北父挨罰提告求撤銷 法官打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圖本報資料照)
新北市一名徐姓男子,因案要赴臺北地院出庭,而將6歲兒子獨自留在家裡,經通報後遭新北市政府依違反兒少法規定命其接受4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徐男不服提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認定原處分無誤,判他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新北市政府在去年4月12日接獲臺北地院通報,指徐男當日將其照顧的6歲兒子獨留在家而外出至法院出庭,因此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命其接受4小時親職教育輔導。
徐男不服提告請求撤銷原處分,主張雖然照法規有誤觸兒少法之實,但相信仔細分析後應該知道錯不在他,而且6歲男童至今安全無虞,法律既講法、理、情,於理,他又不是故意的,更不能算他的錯,於情,家庭需要溫暖,做人也需要溫度,法規若硬如此苛刻,更導致做人沒溫度,家庭沒溫暖。
徐男主張,小朋友在家最安全,他趕着跑法院,小朋友自己把門鎖上他也沒辦法,他家裡也有市話,小朋友真的有事可以打電話,他也沒有說讓小朋友不安全,也沒有讓小朋友沒辦法跟外界聯絡,他也6歲了,從幼幼班就開始上課,他後來也有聯絡上媽媽,媽媽也趕過去了,沒事就好了。他不知道行政上到底是有什麼疏失,但跟他沒關係。
新北市政府辯稱,徐男外出至臺北地院開立調解庭,獨留男童在家中睡覺,違反兒少法第51條規定事證具體明確,殊不得以男童安全與否而解免徐男得責任,他應該對自身行爲負責。
此外,他明知自己需至法院調解的行程,自應與前妻確認到家時間或請託他人協助照顧,而非採僥倖心態,甘冒讓幼兒獨處有傷害風險之虞,於客觀上有替代方式處置兒童受有適當照顧需求之期待可能下,仍逕違反法律所禁止不得使6歲以下兒童獨處之規定,他的主張不符合兒童最佳利益,不足採。爲維護兒童安全,無論基於何種事由,身爲父親依法皆不得獨留6歲以下子女於家中。
法官認爲,徐男以其並非故意將男童獨留在家,且男童並未因獨處而不安全,故其不應受罰,不可採。徐男因需至法院開庭,而未爲適當之安排或有代爲照顧之人到達前,即逕爲外出而使6歲男童獨處,是其顯是基於故意而違反兒少法第51條規定,則其就本件違規事實自屬具備故意之責任條件無訛,因此判徐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