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連假前離職 新北勞工局提醒17日還是要補班

端午節連假(22日至25日)爲例,經調整實施後,17日(週六)就是俗稱的補班日,新北市勞工局提醒,若是在端午連假前離職,17日還是要補班。(示意圖/達志影像)

阿燦預計端午連假前跳槽到新公司上班,向公司告知離職日爲18日,但公司提醒休假制度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17日他仍得補班,且不會給加班費。阿燦心想,根本沒有遇到彈性休假日(23日),憑什麼要補假!平白無故被公司拗了一天假,難道是我歹命?

勞工若於端午連假前離職,新北市勞工局提醒17日還是得補班。(新北市勞工局提供)

新北市勞工局表示,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拘束的是行政機關而不是勞工,勞動基準法所謂一例一休,應該在每7日給予勞工2日休息,如事業單位想要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辦理,讓國定假日形成連續假期而調整休息日(就是配合彈性放假及補班),則「補班日」會造成勞工1週上班6日,在這種情況之下,會不符合一例一休的規定。

爲讓願意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事業單位不會違法,勞動部已經指定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及休假的行業,可以適用8周變形工時制度,但事業單位還是要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合法實施8周變形工時,並以「1日換1日」的方式,將勞工週六的休息日與工作日跨周進行對調,不受每7日應休息2日的限制。

以即將到來的端午節連假(22日至25日)爲例,經調整實施後,17日(週六)就是俗稱的補班日,在僱主已經合法實施變形工時的情形下,週六的補班日會成爲勞工的正常工作日,勞工在當天應該正常出勤,僱主也不需要計給休息日加班費(因原休息日已經調整到23日休息),如果補班日想要放假,就要向僱主請假。

反之,如果使勞工在23日(週五)彈性休假當天出勤,因爲該日已調整爲休息日的性質,僱主則必須按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給休息日加班費。

勞檢處進一步說明,事業單位與勞工約定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及休假,並且合法實施變形工時制度後,就不會因爲勞工的到、離職日,進而影響補班日或彈性休假日的性質,除非勞僱雙方重新協商。意即,縱使勞工在17日補班日後纔到職,仍然可以在23日休息,因爲依照事業單位的制度,該日就是勞工的休息日;相反的,勞工如果在23日彈性休假日前就離職,17日還是正常工作日,因此必需正常出勤,不算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