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財務造假零容忍!最高檢印發解答,中介組織等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將被追究刑責

8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廳印發《關於辦理財務造假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解答》(下稱《解答》),明確財務造假犯罪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重點問題。

據介紹,《解答》共4部分15條,就辦理財務造假犯罪案件總體要求,欺詐發行證券罪構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訴標準的適用,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構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訴標準的適用,中介組織及其人員犯罪認定等問題提出明確意見。

《解答》堅持零容忍要求,堅持“嚴”的主基調,強調全鏈條追訴實施欺詐發行證券,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人員,爲財務造假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中介組織,以及其他配合上市公司實施財務造假犯罪的單位和個人。明確“情節特別嚴重”升檔情節的把握標準,充分發揮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升檔法定刑的震懾作用。明確對於欺詐發行證券後,在持續經營階段又實施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以及爲欺詐發行證券向金融監管單位或人員行賄,又構成行賄犯罪的,均數罪併罰。

《解答》要求,對立案追訴標準要準確理解適用。兩罪多項標準沒有先後適用順序,符合多項標準的必須全部查明;“直接經濟損失”的認定可以參照民事判決或者依法委託專門機構出具測算報告;詳細規定了虛增或者虛減資產、營業收入、利潤以及未按照規定披露重大事項涉及數額佔比的計算標準和方法。

《解答》明確,對公司、企業違反規定在賬目上作跨期確認的,僞造財務數據後又實施虛假平賬行爲的,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違法行爲有繼續狀態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層級多、鏈條長,涉及的公司、企業人員較多的,堅持分層分類處理;對中介組織及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張莉責編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