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同院病患脫褲侵犯 思覺失調男無罪需監護3年
徐姓男子罹患思覺失調,住院時對同院病患脫褲口交,但在鑑定後,法官認爲刑罰已難達到處罰目的,諭知無罪,監護處分3年。(邱立雅攝)
徐姓男子因精神狀況異常而入院照護治療,竟對同樣入院照護的精神障礙病患脫褲口交,因看護人員發現而事蹟敗露,徐男依趁機性交罪嫌遭起訴,但新竹地院法官根據徐男精神鑑定,認爲徐男罹患思覺失調狀況顯已符合精神障礙情形,諭知無罪。
徐男去年8月因精神狀況異常入院照護治療,而罹患思覺失調的成年男子小安(化名),兩人同屬中度精神障礙者,並均住在該醫院同一樓層不同病房。檢察官起訴指出,認爲徐男利用小安心智缺陷,難以表達不同意,在病房活動區,先脫去小安的上衣後,再將小安褲子脫到臀部下緣處,對小安口交。
該醫院看護人員發現小安沒穿上衣,察覺有異,趕緊通知護理人員調查,才發現徐男犯行,檢察官依乘機性交罪嫌起訴徐男。
新竹地院法官調查,根據醫院在案發前的照護觀察紀錄可得知,徐男入院期間幾乎無人際互動,與被害人也未有預先接觸,直至案發當日於活動區時,護理人員分開制止並詢問徐男行爲原因,徐男仍顯面無表情、身體顫抖且無口語迴應,亦無法意識遭到約束隔離之原因,事後曾表示受到幻聽干擾纔出現不適切之行爲。
法官根據綜合鑑定會談及衡鑑結果,徐男所罹患思覺失調症顯已符合精神障礙情形,造成其現實判斷與社會認知功能缺損,已然喪失是非判斷能力,推測徐男於案發當時受到思覺失調症等精神障礙症狀干擾,致使其辨識行爲違法之能力應有欠缺情形。
法官認爲,徐男因受思覺失調,對於外界事物認知、現實判斷、社交互動等功能,均已達不能辨識其行爲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程度,即無刑事責任能力,且上開精神狀態亦無從認定系徐男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揆諸上揭規定與說明,對之施以刑罰,已難達刑事處罰之目的,其行爲屬不罰,諭知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監護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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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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