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鄰夫婦亂檢舉16次製造噪音 男反告獲賠1萬元

高雄潘姓夫婦於2020年起陸續向高市府檢舉16次,指鄰居謝姓男子製造噪音、異味等問題,但市府查無實證。後來謝男搬出該處房屋,將房子租給朱姓女子,潘姓夫婦還寄存證信函給朱女,謝男得知後反擊,對潘姓夫婦提告,謝主張免於恐懼之自由受不法侵害,橋頭地院判謝男勝訴,獲賠1萬元。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一對潘姓夫婦於2020年起陸續向高市府檢舉16次,指鄰居謝姓男子與租客朱女製造噪音、異味等問題,但市府查無實證。儘管如此,潘姓夫婦仍寄存證信函給謝男,謝男反擊,對潘姓夫婦提告,謝主張免於恐懼之自由受不法侵害,法院判謝男勝訴,獲賠1萬元。可上訴。

原告謝男主張,潘姓夫婦包含潘男與張女自2020年1月起至2022年1月間,多次向高市府陳情其房屋發出噪音、異味及非法營業等事項達16次,讓他需面對市府人員的查訪,備受困擾。謝男也向市府反映兩人不當舉報,侵害他免於恐懼之自由,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36萬元。

謝男於去年2月搬出該處房屋,並於去年3月中旬租給廖姓女子,租期至今年3月底。但張女卻於去年7月寄存證信函給廖女,指房屋的浴室管路發生水錘效應而產生噪音。此事經房仲轉告給謝男後,造成他身心恐慌,感覺愧對廖女及擔心廖女提早結束租約,此侵害他免於恐懼之自由,請求張女賠償精神慰撫金1萬5000元。

被告潘姓夫婦則指出,對謝男檢舉是行使正當權利,且市府承辦人大多無直接聯絡謝男,也不曾對謝男做出不利的行政處分,並不構成侵權行爲;對於噪音與漏水的指控也沒有對謝男構成侵權。

橋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爲潘男的侵權行爲與不當檢舉頻率過高屬實,考慮兩造的情況,認爲謝男請求36萬元精神慰撫金過高,潘姓夫婦應賠償給謝男1萬元爲恰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