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疑偷錢遭母用指甲抓出多道傷痕 法院判刑3個月一定要關!

基隆市一名許姓女子因懷疑讀小學兒子擅自拿她的錢,竟用手指甲強抓兒子的頭頸部,留下血紅抓痕。基隆地院依刑法傷害罪判處許女有期徒刑3月,並不得易科罰金。(徐佑升攝)

基隆市一名許姓女子於去年7月,因懷疑讀小學兒子擅自拿她的錢,想要管教兒子,但卻用手與指甲強抓兒子的頭頸部,留下血紅抓痕,明顯管教過當,男童父親不滿報警。經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許女雖然行使親權,但懲戒明顯逾越限度,已是家暴行爲,依刑法傷害罪判刑3月,同時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規定,不得易科罰金,定讞後若無緩刑,恐需入獄服刑,全案仍可上訴。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許女懷疑讀國小高年級10歲的兒子,擅自拿走她放在家中的現金,去7月20日上午,徒手攻擊及以指甲抓兒子,致其頭部、頸部、右耳及左肩均受有指甲抓痕及瘀傷等傷勢,事後父親報警處理。

據瞭解,檢察官偵訊時,許女有坦承案發當時情緒管理不佳,但她是爲了教育兒子才動手,沒有要傷害兒子的意思,但檢察官認爲,父母若以適當程度體罰,以疼痛嚇阻、警示未成年子女行爲,確實不宜追訴刑事責任。

檢察官指出,被家暴學童的頭部、頸部有明顯紅色條狀瘀血,可見許女行爲已逾越體罰本質,有宣泄情緒的情形,依刑法成年人對兒童犯傷害罪嫌起訴,並請法官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

地院認爲,許女是智識正常的成年人,自當知道應以理性平和方式教養子女,即便出自教育目的,懲戒子女也應有限度,不得擅自逾越而造成子女身心傷害。

地院指出,案發後許女未和兒子同住,未來再造成身體傷害可能性降低,母子間因此出現裂痕,對身爲人母者已達部分懲罰效果。最後審酌許女坦承犯行及陳述學經歷、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予以判刑3月。

然法官強調,刑法在傷害罪部分,法定刑爲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但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要加重其刑,因加重後,就不符合刑法得易科罰金規定,所以許女縱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亦不得諭知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