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重判 修法懲詐獨缺矯正
政府今年推出打詐新四法,獨缺矯正措施。圖爲行政院長卓榮泰(左二)9月視察銀行臨櫃關懷阻詐,並觀看銀行安排與警方共同打詐的情境模擬。(本報資料照片)
打詐四法今年上路,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的科技偵查法制化與《洗錢防制法》修正外,全新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5大篇章共58條,雖有被害人保護篇章,卻獨缺矯正措施。中正大學犯防系教授賴擁連指出,詐欺犯不像毒品、酒駕或性侵犯可透過醫療戒治,目前國外也缺乏具體研究。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都有防制作爲,但打詐偏重金融、電信與數位平臺治理,並以加重刑責方式遏阻犯罪,不同於施用毒品者被視爲病人,有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等管道。
警大行政系主任許福生表示,詐欺是非接觸型的理性犯罪,一般感受不到被害人痛苦,缺乏同理心,建議矯正署深入研究如何導正受刑人偏差觀念。他說,詐欺罪幾度修法後的刑責不輕,重點是法官是否重判,矯正則迴歸《監獄行刑法》即可。
賴擁連指出,詐欺猖獗,舉世皆然,但國外也缺乏詐欺犯矯正的研究建議,臺灣應發展本土性詐欺矯正處遇計劃。他問過幾名監獄教誨師,對詐欺受刑人僅是談道德、說法律,並無有效的教化方法。
專責預防犯罪的官警批評,打詐四法上路後,監所都在宣導「騙愈多、關愈久」,但法官根本判不重;再者,本來就沒一技之長而當車手、賣簿子,關再久仍沒學到專業技能,出獄不易求職,最後仍重操詐騙舊業,甚至升格管理階層。矯正不僅無效,反深造進修法律常識,更懂如何規避查緝。
矯正署正嘗試以「性侵加害人危險程度與再犯評估」使用的RNR(風險、需求、反應)模式,分析犯罪風險因子,研擬詐欺受刑人的矯正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