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身心俱疲 人民怎信司法?

士林地院李姓法官因不堪工作壓力離世,司法圈哀悼之外,更引爆法官們長年來面對案件量益增、管考卻趨嚴的怒火。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士林地院刑事庭李姓法官於四月十二日凌晨在法官宿舍墜樓,不只其院檢同仁震驚不捨;更因是出於不勝負荷工作負擔,乃引起中華民國法官協會之遺憾、關切而公開發表聲明,呼籲司法院應於一個月內提出「減輕法官工作負擔」的具體措施。

法官的工作無非就是以執法者的角色身分,從事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以實現毋枉毋縱的司法正義目標。若因不合理的工作量、繁冗無益的程序事項,造成法官們身心俱疲,甚而如今竟有自盡之例,那麼不只是其個人的悲哀,豈非同時讓廣大人民失去司法之信賴,社會陷於恐慌?

司法行政主管當局即刻可以進行的改革項目,例如:法庭有關審理程序之簡化。包括:一、審判筆錄沒有必要記載所謂「爭執事項、不爭執事項」之整理,以免拖泥帶水,連書記官也累。二、法官沒有必要就卷內證據資料一一提示,而訊問當事人對「證據能力」有何意見;因「證據能力」之有無,本屬法律明定事項,法官本可依職權逕爲認定。三、證人之訊問,不應由兩造當事人進行「交互詰問」,而應由法官依職權訊問,再由當事人表示意見。四、判決書之製作格式應儘量精簡,不需先將雙方當事人(公訴人、被告)所主張之內容列載出來,而是直接針對犯罪是否成立之關鍵爭點進行論述即可。

至於以下所列革新之方式,或需透過立法程序始得進行,那麼司法院應即研擬法案提交立法院。例如:一、告訴乃論之罪名範圍可以擴大,以減少進入偵、審程序的案件數量。二、告訴乃論之罪的撤回告訴,目前法律所定時間點,限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應可改爲於第二審程序亦可撤回,從而也可減少案量。三、各級法院審理程序只要獨任制即可;目前一、二審均爲三名法官合議,三審爲五名法官合議,運作上卻只流於形式,無法發揮實質功能,徒然浪費司法人力,故合議制宜予廢止。四、憲法法庭之運作,無非形成疊牀架屋;理應回覆由最高法院發揮固有的法律審之功能即可。五、國民法官法新制有違憲之虞,不宜實施;因罪刑法定原則之基本法理,路人甲焉能作出罪刑判決?何況,專業法官本身就具有「國民」之身分。

司法裁判有賴執法的檢察官、法官發揮才智,做好偵、審之神聖工作,始得實現公平正義。從而,司法官們的養成教育及在職訓練,殊值當局特加重視;允宜針對其法學知識與人文素養,進行優質的誨導陶冶。

李姓法官的墜樓不幸事件,引起社會各界再度關注國家法治議題;吾人衷心期盼:執政當局儘快走上司法革新的正確道路,爲廣大人民謀福祉,並慰罹難的李法官在天之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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