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未迴避 男提釋憲爭公平審判
鍾姓公司負責人爲爭取公平審判權而打憲法官司,要求他的二審法官迴避。圖爲憲法法庭開庭。(本報資料照片)
鍾姓公司負責人因涉嫌炒作TDR(臺灣存託憑證),一審被臺北地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刑18年,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時,發現受命法官竟是當初一審的陪席法官,鍾男擔心該法官對他的案情已有心證,接連向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聲請法官迴避都遭駁回,因此上月已提起憲法訴訟,希望大法官宣告裁定違憲,讓他可以更換法官,獲得法院公平審判的權利。
鍾男聲請書指出,他的案件在北院審理期間,合議庭3度換法官,其中第2次組成的合議庭陪席法官,雖然最後沒有參與一審實體判決,可是在審理期間共參與14次的審理程序,且傳喚證人高達20人,已達一審判決「過半」程序,對於此案的犯罪事實、爭執與不爭執事項等皆已有一定程度的調查。
鍾男一審時曾被合議庭裁定5000萬元交保和限制住居、出境、出海,還要他每天到派出所報到,也是由該陪席法官參與做成,顯示出該陪席法官和合議庭其他法官的心證。
鍾男沒想到被臺北地院一審判處18年徒刑後,二審時竟又碰到這位陪席法官,且這次還擔任受命法官。鍾男認爲高院這樣分配法官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的「參與前審裁判、應自行迴避」事由,因此去年8月向高院聲請法官迴避,高院認爲不需要回避;鍾男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結果最高法院也採取高院同一見解,鍾男只好改向憲法法庭聲請違憲審查。
聲請書中強調,公平審判是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的核心,法官迴避則是公平審判的基礎,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91、653、654號解釋意旨,人民有依法提起訴訟和接受法院公平審判的權利,法院則應落實無罪推定、武器平等等原則,才能達到憲法的公平審判要求。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說,「司法審判應避免瓜田李下」,本案一審陪席法官雖未參與實體判決,但案子上訴二審後卻擔任同案受命法官,法理上並不合理,且司法院對法官迴避問題採取較爲狹隘的見解,認爲不能以法官人力不足做爲不更換法官的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