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未審理卻參與判決遭撤銷發回 律師: 保障當事人權益
最高法院審理髮現,臺中地院法官審理一起妨害性自主案,竟未審理卻參與判決,撤銷判決發回審理。(資料照片)
最高法院審理髮現,臺中地院在3年前審理一起妨害性自主案,有1名未參與審理法官竟參與判決,經撤銷發回臺中高分院,高分院更一審再撤銷發回臺中地院,將重新分案、重新審理。律師徐鬆奎1日表示,刑事或民事訴訟都要由法官直接言詞審理、綜合辯論意旨做最後判決,若參與審理、審判的法官不同即有違規定,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才能保障當事人權益。
江姓男子涉妨害性自主罪案,臺中地院審理判決後,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發現臺中地院參與審理法官,與判決書合議庭法官名單不同,審判筆錄登載審判長爲陳鈴香、法官彭國能及陳怡珊參與審理;但判決書卻登載審判長爲陳鈴香、法官陳航代及陳怡珊。
最高法院以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撤銷判決,發回臺中高分院審理;臺中高分院更一審再發回地院。
臺中地院表示,該案陪審法官爲陳航代,在審理最後一庭時,因有事請假,由法官彭國能代理開庭並簽名,後續製作判決筆錄時,因疏未注意造成錯誤,臺中地院將重新由電腦分案重新審理,未來將加強檢討流程,避免再發生類此事件。
律師徐鬆奎表示,不管刑事或民事訴訟都規定要直接言詞審理,由法官綜合全部辯論意旨作最後判決。該案判決中出現未參與審理法官,不符規定,對當事人權益也沒有保障,當事人可以聲請上訴救濟,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重新審理,對當事人權益的保障才能比較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