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MeToo浪潮 企業不可等閒視之
首先,企業平時應該爲員工舉辦與性別平等相關之教育課程,培養員工具備正確的性騷擾防治觀念,並且明確表達出企業對於職場性騷擾「零容忍」的態度,透過事先預防,以避免性騷擾事件的發生。其次,僱用員工30人以上之企業,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由於遭性騷擾之被害人可能因擔心職場上的權勢關係,申訴後將影響其未來之工作權益,導致有許多未提出申訴之「黑數」。企業所制定之性騷擾防治措施應讓員工知悉、並提供員工專門且可信賴之申訴管道,讓被害人無庸擔心遭秋後算帳。
再者,企業於知悉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所謂「知悉」,並不是指員工正式提出申訴,而係指企業一經接獲性騷擾之申訴或知曉可能有性騷擾情形(例如外部檢舉、訪談),即屬處於知悉之狀態,不以經調查確定有性騷擾情事爲前提。而「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則係指企業於知悉有性騷擾事件後,以審慎態度即時處理,包含:設身處地主動關懷或提供輔導、醫療等協助、啓動所設置之處理機制(例如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採取適當解決措施,以防免被害人或其他人員再遭受性騷擾(例如調整職務內容、辦公場所)等。此外,企業此一義務並不會因被害人是否已離開企業而有所差異,即便被害人是離職後才向企業提出申訴,企業於獲知可能有性騷擾情事後,仍負有啓動申訴處理機制、採取立即有效糾正與補救措施之義務。倘受僱者或求職者因性騷擾而受有損害時,企業依法須與爲性騷擾之行爲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如果是企業違反前述對性騷擾事件應採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義務,並因此導致受僱者或求職者受有損害時,企業亦須負起賠償之責。
行政院近日已通過「性平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的修正草案,期待架構以被害人保護爲中心的性騷擾防治網絡、有效打擊加害人的裁罰處置、完備友善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及服務、建立專業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制度等,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可以預期在此#Metoo浪潮之下,防治職場性騷擾之要求會不斷升高。建議企業應即刻盤點並完整落實各項性騷擾防治措施,減少員工遭遇性騷擾的風險,以打造性別友善讓員工安心工作之職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