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土地出包 屏東地院須國賠458萬
屏東地院前年未將支付命令送達鄭姓女子的實際住所,害其土地遭拍後由潘女取得後興建房屋,鄭女打官司討回土地,透過法拍取得不動產的潘女因此受損害,訴請國家賠償,最高法院判決屏東地院須賠458萬多元確定。(本報資料照)
潘姓女子2009年透過法院拍賣買到土地蓋冰品廠房,沒想到原地主鄭姓女子提告後,她必須拆屋還地造成不小損失,爲此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案經最高法院審理,認定屏東地方法院漏寄支付命令到鄭女的居住地,這項疏失導致潘女連帶受到損害,判決屏東地院要賠償458萬多元確定。
臺糖公司2008年因鄭女積欠土地使用補償費用,向屏東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法院准予核發支付命令後,寄送到鄭女的戶籍地,因無人收受就寄存在警局,屏東地院認爲已完成法律程序,於是核發確定證明書。
臺糖公司再用證明書向屏東地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鄭女的土地,潘姓女子2009年花了282萬元買到鄭女的土地後,蓋了2層樓房屋及設置冷凍設備等,做爲冰品廠房,但鄭女後來得知土地被拍賣後,就提起訴訟。
鄭女以法院支付命令寄送至戶籍地,卻未送到她的住居地,送達不合法爲理由,提訴訟要求潘女拆屋還地,獲判勝訴確定後,潘女因此花錢請人拆房,並將土地還給鄭女,她雖然取回買土地的錢,但地上建物及拆除費損失數百萬元。
潘女主張,屏東地院漏寄送支付命至鄭女住居地,即以支付命令合法送達警察機關,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導致拍賣無效,要求屏東地院賠償698萬多元。
二審高雄高分院認定,屏東地院只對鄭女戶籍地址送達,且經寄存送達後就認爲支付命令已合法送達,承辦人員確有過失,經重新計算拆除損失金額後,判賠458萬7805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