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 入黨4個月可參選國民黨代表
▲國民黨主席6人爭霸。(資料照/ETtoday東森新聞雲網路投票)
國民黨中常會日前將黨代表選舉資格由4個月延長爲1年,引發爭議,有黨員向法院提起訴訟。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胡文琦31日表示,黨中央今天收到臺北地方法院的民事裁定,必須依照今年1月10日已公告的選舉辦法,也就是入黨或回覆黨籍滿4個月就可參選黨代表。
國民黨下午發佈新聞稿指出,收到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依裁定「國民黨第20屆黨代表選舉資格應依據民國105年12月21日第19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146次會議通過,於106年1月10日公告的『第20屆全國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認定全國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參選人之資格」。換句話說,入黨或回覆黨籍滿4個月者即可參選。
國民黨說,按照1月10日公告的黨代表選舉資格爲「國民黨黨員入黨或回(恢)復黨籍滿4個月,於1月20日前完成手續,其黨費繳至民國106年3月31日,具有黨權者爲選舉人;具選舉人資格,恢復黨籍者須滿1年,未違反本黨黨章第三十五條『廉能條款』規定,經隸屬選區具有黨權的黨員30人以上連署者,得爲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