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振興券、超時加班怎麼辦? 勞動部:適用勞基法但書

行政院擬在近期發放振興券。(報系資料照)

行政院擬在近期發放振興券,但與此同時卻傳出要求臺電、標檢局員工等至監獄監督受刑人包裝紙本振興券,郵政產業工會也提及「爲了承辦發放五倍券,許多單位紛紛禁止同仁申請特休」,對此,勞動部表示,疫情的振興屬天災、事變及突發狀況,可適用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工時無上限)或勞基法40條的天災、事變及突發狀況但書。

依勞基法32條第4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僱主可以把工作時間延長,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如果沒有工會,則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勞基法40條則規定「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可以國定假日、一例一休、特別休假等,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勞動部條件司司長黃維琛說,疫情之後的振興屬突發事件,如屬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僱主可透過勞基法32條第4項及40條要求勞工上班,但如使用該方式要求,則工資應加倍發給,而如果依40條要求勞工停止休假,則應在7日內予勞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