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護農 助力鄉村振興 | 推薦不適合農藥致作物大量枯死,責任由誰承擔?
編者按:在推進鄉村全面振興中,要進一步發揮法治的保駕護航作用,推進法治鄉村建設,強化法律在維護農民權益、化解農村社會矛盾等方面的權威地位,有效維護農村社會正常秩序。
記者|莊德通
責編|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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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菇娘(酸漿)是東北地區一種常見的經濟作物。在成熟時,其果實宛如紅色的小燈籠,既代表着喜慶,更代表着收穫。然而,對於吉林省扶余市更新鄉的趙林(化名)而言,土地上片片缺失的紅菇娘,卻如同火焰灼燒着他的心。
2020年4月1日,趙林與某紅菇娘種植回收公司簽訂合同,由趙林在公司購買紅菇娘根,按照公司技術指導統一管理(包括用藥、種植方法等),種植面積50畝,種子款10萬元,回收單價淨果實4元/公斤,鮮根莖3元/公斤。
5月5日,趙林在該公司購買紅菇娘根後,在其承包的土地上進行種植。趙林是第一次種植紅菇娘,因需要清除地裡雜草,在同是紅菇娘種植戶的孫莉(化名)推薦下,他專門到德惠市某農資商店購買農藥。
農資商店向趙林出售了含量爲76%的撲·噻·乙草胺乳油,建議趙林按每公頃5瓶的用量進行噴灑。
爲確保除草效果徹底,趙林將農藥按每公頃6瓶的量進行噴施,隨後紅菇娘植株出現枯死、停止生長、發育遲緩等現象。於是趙林到當地農業農村局申請鑑定,經專家組最終鑑定,該農藥登記作物及防治對象爲馬鈴薯田一年生雜草,製劑用藥量爲100—130毫升每畝。但該農藥未在紅菇娘抑制雜草使用農藥目錄上,且趙林使用劑量較大。根據田間調查結果,同一地塊未使用該藥劑的紅菇娘植株生長正常,據此,紅菇娘植株生長異常現象與土壤使用了前述農藥有關。
隨後,趙林將紅菇娘種植回收公司、農資商店、推薦人孫莉一起訴至扶余市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種地損失17.8萬餘元,以及土地收益利潤2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農業專家的鑑定結論,紅菇娘植株生長異常現象與土壤使用了前述農藥有關,但具體是不能使用還是使用過量造成了損害後果並未說明。
根據其他種植戶以往做法,防治紅菇娘田雜草可以使用該農藥,但鑑定結論明確表明原告使用劑量較大,根據含量及製劑用量換算,每公頃用藥量最多不應超過3.25瓶。而原告每公頃使用6瓶,明顯超出用量。農資商店作爲農藥銷售者,在必須保證產品質量的同時,應向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正確說明農藥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等注意事項。
法院認爲,紅菇娘種植回收公司與趙林是合作關係,且趙林在用藥時未徵求該公司意見,也不是在該公司指導下,趙林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藥害與該公司的指導或管理有因果關係,因此趙林要求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至於推薦農資商店的種植戶孫莉,因爲對用藥量及用何種藥並不是孫莉推薦及指導,孫莉對損失並無過錯,因此對原告要求孫莉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不予支持。
農資商店雖已明確告知趙林,其他種植者每公頃紅菇娘地使用5瓶該農藥,但根據鑑定報告,原告使用的農藥未在紅菇娘抑制雜草使用農藥目錄上,故紅菇娘田是否可以使用該農藥以及使用計量並無科學依據,農資商店對農藥可用於何種作物及如何使用的經驗要強於種植戶,趙林在其推薦下使用此農藥產生財產損失,農資商店應當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原告趙林因使用案涉農藥劑量過大,且在經過一段時間諮詢後才發現用藥過量產生藥害,對損害的發生應承擔60%的責任;農資商店向用戶推薦使用未在紅菇娘抑制雜草使用農藥目錄上的農藥,且推薦的用量超出使用說明的用量,應對原告的損害承擔40%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農資商店賠償趙林損失10萬元,駁回了趙林其他訴訟請求。
該案主審法官、扶余市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喬文彬介紹,種植收益高的農作物是農民的首選,但收益與風險並存。經濟效益高的農作物大多爲一些小衆農作物,農民在初始種植時,常常因不熟悉其耕種規律,包括施肥、農藥的噴灑等,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廣大農戶在選擇農作物種植時,應持慎重的態度,一旦決定種植的農作物,就要深入瞭解耕種該農作物需要的土壤、肥料以及農藥的噴灑等,特別要考慮其市場風險,以避免損失。”喬文彬說。
此外他還建議,對種子、農藥等的使用,要慎之又慎,不要偏聽偏信,選擇正規的農資商店購買種子農藥,並嚴格按照官方推薦用量進行使用,必要時也可以向當地農業部門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