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金融詐騙團伙現形記

金融詐騙團伙現形記

一摞厚厚的庭審示證提綱,幾百頁紙密密麻麻地列出了一起案件的所有證據,見證了一位檢察官堅守“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履行職責使命、精準指控犯罪的過程。

翻開卷宗,記者看到,這是一起復雜的經濟類犯罪案件——不僅案件較爲新穎,犯罪嫌疑人對所涉罪名避重就輕甚至不認罪,連偵查機關都對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與檢察機關產生過分歧。

“我們牢牢樹立證據意識,通過引導偵查和補充偵查,把牢‘質檢關卡’,提升辦案質量。”該案承辦人、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部檢察官季蓉近日接受採訪時說。

這事還要從2021年7月說起。有兩家公司爲獲取高額的場外貼息,經郝某等人介紹,分別在某銀行存入2000萬元、1000萬元的定期存款。然而,到期後卻發現存款被他人用於質押擔保且已被銀行劃扣。兩家公司負責人立即報案,隨後銀行也報了案。

隨着警方調查深入,一個以場外貼息爲誘餌、以企業大額存款爲目標的金融詐騙團伙逐漸浮出水面。

郝某等人誘惑上述公司到其指定銀行辦理大額定期存單後,非法獲取存款公司的資料並僞造公章,指使笪某某等人持假章到銀行辦理存單質押擔保,騙取銀行向郝某等人控制的公司授信並開具銀行承兌匯票。開票後,郝某將匯票多手背書變現,並經多個私人賬戶轉移後分贓。

收到兩家公司和銀行報案後,偵查機關以合同詐騙罪立案偵查。鼓樓區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無數次的研討、案情分析,季蓉認爲本案並非一般的合同詐騙犯罪,而是一起金融詐騙犯罪,提出要“一案雙查”,同步偵查上游犯罪和下游洗錢犯罪。

經過引導偵查,在審查批捕階段,季蓉梳理現有證據發現,能夠證實該犯罪團伙的作案方式,於是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以騙取票據承兌罪批准逮捕,並列明詳細的繼續偵查提綱,要求公安機關查明郝某等人有無非法佔有目的,以明確上游犯罪定性,並重點圍繞涉案資金的流轉情況進行補充偵查,深挖洗錢犯罪線索。

最終,偵查機關以郝某涉嫌貸款詐騙罪、洗錢罪,笪某某涉嫌騙取票據承兌罪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這時,我們和偵查機關對笪某某是否涉嫌洗錢罪產生了分歧。”季蓉回憶說,而犯罪嫌疑人始終不承認自己犯的主要罪行,郝某僅供認其有騙取票據承兌行爲,否認自己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認爲自己僅構成騙取票據承兌罪,否認洗錢行爲;笪某某辯解不知道所持公章是假章,自己只是幫助郝某去銀行辦理業務,認爲自己不構成犯罪。

真相到底是什麼?

“一切以證據說話。”季蓉說,語氣堅定。

爲此,季蓉又開展了自行補充偵查。她馬不停蹄走訪了銀行及金融監管部門,查詢當時的票據貼現政策,瞭解民間融資成本等,經過審查資金流和票流,證實郝某在明知當時銀行貼現成本低於民間融資成本的情況下,於開票當日下午就將票據多次背書轉讓,並使用多個個人賬戶分散轉移及歸集資金,徒增了很多交易環節,產生了大量資金損耗,各方之間也不存在真實的業務交易,這異常操作明顯具有掩飾、隱瞞上游犯罪所得來源和性質的目的,不是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而是自洗錢行爲。

“笪某某的辯解也不能成立,其通過快遞收取公章,並持他人公章去銀行辦理業務,明顯不符合公司的正常印章管理規定,不符合常理,且笪某某在本案之前也參與過類似的業務。”季蓉說。

檢察院通過審查資金流向後,發現有一位李某某也曾經提供賬戶幫助轉移資金,之後依法監督公安機關對笪某某、李某某涉嫌洗錢罪立案偵查。

那段時間,季蓉經常工作到深夜十一二點,新證據、新進展也讓案情逐漸明朗。庭審前,她充分複覈證據情況,吃透全案卷宗,將每個細節都牢記於心;庭審時,對於辯護人提出的觀點和意見,她用手中的證據進行一一回應。

在她辦公室,記者翻開庭審示證提綱看到,每一組證據都包含着各種詳盡的資料,如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銀行流水、票據系統查詢記錄等。每組證據最後還有精心提煉的小結。單是犯罪嫌疑人的某張銀行卡流水情況就有30多條記錄並附有光盤。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全部採納了檢察機關指控意見,以貸款詐騙罪、洗錢罪判處郝某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50萬元;以騙取票據承兌罪、洗錢罪判處笪某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20萬元。對其他人員以騙取票據承兌罪判刑。一審判決後,被告人郝某、笪某某提出上訴,前段時間,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司法體系運轉中,檢察機關肩負審查案件、精準指控犯罪的重任,通過引導偵查和堅持親歷性原則開展自行補充偵查,確保訴訟證據鏈的真實、完整、有效,對構建和完善以證據爲中心的刑事指控體系起着重要作用。”季蓉說,“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是新時代賦予檢察機關的高標準和嚴要求,必須爲之不懈奮鬥。

一切用證據說話,精準指控犯罪

南京鼓樓檢察

推進以證據爲中心的刑事指控體系

“感謝檢察官還我清白,我終於可以安心打工了。”得知檢察機關依法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外來打工人員李某某激動不已。

原來,因瑣事,李某某與同宿舍打工人員韓某某發生口角,在扭打中,李某某將韓某某打傷,經鑑定,韓某某面部有骨折構成輕傷二級,頭皮兩處外傷構成輕微傷。

輕傷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正當李某某惶恐不安時,檢察官費曉燕在辦案中發現疑點,通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兩次重新鑑定,最終查明被害人面部傷情爲陳舊傷,依法對李某某作不起訴處理。

這是記者近日走進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看到的一幕,也是該院推進完善以證據爲中心的刑事指控體系的一個生動縮影。

鼓樓區檢察院檢察長顏暢表示,近兩年來,鼓樓區檢察院將高質效辦案理念全面、準確、深入貫穿到刑事指控全過程、全鏈條,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加強證據審查和補充偵查,落實庭審實質化要求,加快完善以證據爲中心的刑事指控體系,有力提升辦案質效。

全面審查

“輕傷和輕微傷,一字之差,但是承擔的責任卻完全不同,如果在證據認定上出現問題,可能影響一個人的整個人生。”向記者回憶起上述案件,費曉燕記憶猶新,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她通過仔細閱卷從細節中發現了疑點——

李某某攻擊的是韓某某頭部而非面部,韓某某的鼻骨、左側上頜竇額突骨折是如何造成的?與李某某的傷害行爲有無因果關係?

醫學專業的問題,費曉燕決定藉助“外腦”。她組織召開了兩次聽證會,第一次聽證會邀請醫學專家擔任聽證員協助審查案件證據,得知韓某某的面部傷情可能爲陳舊傷後,檢察機關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要求公安機關進行重新鑑定;第二次聽證會邀請鑑定人到場就鑑定意見進行論證,回答聽證員、人民監督員、被害人及家屬疑問。

通過兩次聽證和兩次重新鑑定,案件事實終於明晰。

“我們始終把證據審查擺在突出位置,以全面審查爲抓手,以‘外腦’審查爲補充,建立完善證據鏈,確保辦案質量。”鼓樓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王磊說,鼓樓區檢察院要求檢察官在司法實踐中克服“重定罪,輕量刑”的辦案傾向,既審查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也對共同犯罪、關聯案件的全部內容進行審查;既要審查涉嫌有罪、罪重的證據,也要審查無罪、罪輕的證據。

他舉例道,爲準確認定自首情節,鼓樓區檢察院與公安機關共同研究起草並會簽了《關於進一步規範電話通知到案的工作意見》,切實解決司法實踐中電話通知嫌疑人到案缺乏統一規定、把握標準不一的問題。

圍繞高質效辦案要求,鼓樓區檢察院總結提煉證據審查要點,制定規範的審查報告模板,引導檢察官加強證據總結、分析和說理論證。常態化開展審查報告評查、評比,以好的審查報告爲“教科書”,以差的審查報告爲“警示”,倒逼檢察官加強自身能力建設。

“現在,全面審查的理念已經根深蒂固。哪怕是犯罪嫌疑人認罪的案件,我們也不會一訴了之,而是要通過引導偵查取證、聽取專家意見等方式,全面瞭解案情,切實維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雙方的合法權益。”鼓樓區檢察院檢察官助理邱晨說。

提前介入

詢問區、心理疏導區、檢查取證區、觀察通案區,記者走進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一站式”未成年人保護中心看到,該中心劃分爲四個功能區,能夠在同一場所完成醫療檢查證據提取、案件詢問、心理疏導、司法救助、預防教育等工作。

“這樣我們就能最大限度避免反覆、不當詢問給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屬帶來的次生傷害,實現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精準指控,有效保護、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正在中心值班的鼓樓區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王蘇介紹說。

這是鼓樓區檢察院推行提前介入專業化的重要舉措——與區婦聯共同發起成立了南京首個設在醫院的“一站式”未成年人保護中心。

一起未成年人性侵案的辦理讓記者印象深刻:徐某某受孩子家人之託照顧不到8歲的陳某某,竟動起了邪念。本案報案距最後一次性侵長達一年時間,無客觀證據相印證,嫌疑人徐某某拒不供述;被害小女孩年齡又太小,不知道如何正確表述嫌疑人的行爲。鼓樓區檢察院第一時間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委託相關機構對被害人心理狀況進行評估。兩份專家評估報告均證實被害人陳某某因被性侵產生創傷後應激反應,其心理狀態有客觀存在現實基礎和事實依據,且與被性侵有直接因果關係。

2024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最終獲刑十二年六個月。

證據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和基石。鼓樓區檢察院出臺文件規範提前介入,以提前介入制度化、實質化、專業化,守好前端過濾關。明確提前介入案件範圍、時間節點、工作方式,改變提前介入方式單一、介入層次較淺的現狀,從聽取彙報式提前介入向閱卷式、勘查現場式提前介入轉變,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收集罪與非罪、量刑情節、追贓挽損等方面的證據,同時將引導偵查與偵查監督相結合,從事後監督轉變爲同步監督,從審查式監督轉變爲參與式監督,有力促進執法司法公正。

王磊介紹說,在深入推進“檢察護企”專項行動中,鼓樓區檢察院會同公安機關建立涉企刑事案件同步審查機制,明確對涉企案件在立案偵查後3日內開展同步審查,對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案件,可在線索審查期間進行同步審查。

前不久,在同步審查一起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工作人員職務侵佔案中,鼓樓區檢察院提出對職務侵佔罪、侵犯商業秘密罪同步偵查的方向,被公安機關採納,之後以兩個罪名提起公訴。

重親歷性

採訪中,記者注意到,爲織密證據指控網,越來越多鼓樓區檢察院的檢察官“走”出去,走出辦公室、走出檢察機關,以“親歷性”確保證據的準確性、實效性。

在楊某、趙某挪用資金案中,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對楊某、趙某涉嫌職務侵佔罪還是挪用資金罪產生分歧。

表面上看,涉案資產已經完全脫離單位的控制,一般情況下可以認定二人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以職務侵佔罪定罪。但檢察官姚烈憑藉多年辦案經驗察覺到,二人在長達6年的時間內截留鉅額資金而未被發現,長期以來幾十名員工的獎金和福利開支等費用在公司賬目上未見支出等現象異常,認爲公司管理層存在私設“小金庫”賬外開支的可能。

爲此,檢察官開展自行補充偵查,一方面,姚烈到銀行和公司調取相關證據,審查趙某銀行賬戶的資金流向,發現部分資金確實用於職工獎金福利、業務開支等費用;另一方面,姚烈向公司管理層和財務人員調查覈實,查明相關人員對於截留營業收入均知情,二人的銀行賬戶確實作爲公司“小金庫”使用。所有證據指向被告人截留營業款並不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而是違反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的違規行爲。

最終,鼓樓區檢察院以涉嫌挪用資金罪提起公訴。2024年5月20日,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指控意見,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趙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我們改變‘坐堂閱卷’、電話詢問的淺層偵查模式,注重親歷審查、親身辦案,綜合運用看現場、閱卷宗、問情況等多種方法,主動發現和獲取一手證據資料,實現補證精準、有效。”鼓樓區檢察院檢察官徐燕羣說,同時及時跟進退回補充偵查,強化補充偵查的說理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發揮檢察技術輔助作用,強化調查覈實。

此外,鼓樓區檢察院通過庭審前全面預測、充分準備,庭審中合理示證、加強說理,以及加強出庭能力建設,持續加強庭審質控水平,讓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在“庭上見”,有效維護司法權威性。

專家點評

刑事檢察位居“四大檢察”之首,其履職過程主要是以證據證明或者否定犯罪,其履職結果涉及被追訴人罪與非罪、罰與不罰等極爲重要的利益。爲加快完善以證據爲中心的刑事指控體系,近年來,以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爲代表,檢察機關積極開展實踐探索,形成了一套較爲系統且有可操作性的刑事證據收集、審查、出示機制,具有以下值得借鑑的亮點。

其一,證據收集體系較爲完整。對於涉黑涉惡、重大疑難複雜、新類型案件,爲彌補偵查機關收集證據能力的不足,規範化提前介入,形成制度化、實質化、專業化的提前介入機制,有利於從源頭上確保證據的合法性和充分性。在補充收集證據中,採取嚴格的證明標準,強化補充偵查的說理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增強與偵查機關、檢察機關的溝通,有利於確保補充偵查後的證據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定罪標準。

其二,證據審查重點較爲突出。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是刑事訴訟的重要環節,審查起訴的對象主要是定罪證據和量刑證據。基於檢察官客觀公正立場,明確既要審查涉嫌有罪、罪重的證據,也要審查無罪、罪輕的證據,準確地把握了審查證據的重點內容。此外,邀請具備專業醫學知識的聽證員參加聽證,也可填補檢察官專業知識的短板。

其三,證據出示內容較爲明確。對有爭議和不認罪案件進行重點示證,精心排布證據出示順序,必要時協調專家出庭輔助指控,有利於法庭採納指控的證據。同時,以問題爲導向,預測辯方觀點,制定翔實的答辯提綱、質證方案,也可有效化解質證問題。

此外,構建以證據爲中心的刑事指控體系,還要進一步處理好認罪認罰案件的證明標準和非法證據排除兩個重點問題。

(作者系南京審計大學法學院(紀檢監察學院)教授 王剛)

(來源:法治日報 記者:張守坤 周斌 丁國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