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殺警案再嗆警「我殺警的啦」 法官重判:如同在警傷口上灑鹽
犯下「夜店殺警」案的莊姓男子與黃姓友人與警方發生衝突,莊對警察嗆「我殺警的啦」,2人被訴妨害公務罪。臺北地院認爲,莊犯「殺警案」還以此恫嚇員警,「如同在員警傷口上灑鹽」,重判他有期徒刑5月,黃輕判拘役30日,都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發生在2014年9月14日的「夜店殺警」案,緣於臺北市信義區夜店「Spark」有民衆聚衆滋事,已故的信義分局偵查佐薛貞國前往關切,遭76人合力持棍棒及刀械圍毆致死,莊姓男子是加害人之一。
莊、黃是朋友關係,黃2023年3月18日凌晨在臺北市中山區持玩具手槍把玩,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許姓、陳姓員警巡邏發現,上前盤查,黃不滿許員、陳員的態度,向莊抱怨。
檢方指控,莊當場對員警說「幹XX」、「辦三小」、「我殺警的啦」,以自己曾參與殺警案的過往恫嚇2名員警,2名員警後來想以現行犯逮捕莊,黃即以身體阻擋員警接近、朝員警推擠,黃看見莊摔倒在地,再以「幹XX」辱罵2名員警。
檢方偵辦認爲,莊、黃犯妨害公務罪,將2人提起公訴,法院開庭,莊、黃都自白犯罪,法官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對他們論罪。
法官認爲,黃有酒駕前科,2022年10月執行完畢,莊犯過「殺警案」經最高法院判刑3月確定,也有酒駕紀錄,2019年10月都執行完畢,莊、黃均是累犯,黃不必加重其刑,莊有必要加重其刑。
判決說,黃在案發當時因見場面失控,曾試圖緩和莊、員警的情緒,因維護莊而以身體阻擋員警,手段尚非暴戾,員警值勤態度也確有檢討的空間,判拘役30日即可,但對莊量刑不同。
判決說,莊從頭至尾態度囂張,不斷挑釁叫囂,還以曾犯下「殺警案」作爲對員警恫嚇的資本,如同在員警傷口上灑鹽,手段惡劣,考量他從事餐飲業、月薪3萬元、需扶養父母,判刑5月。
2014年9月14日發生的夜店殺警案。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