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存款5萬元該不該被調查來源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王峰北京報道近日,《反洗錢法(修訂草案)》(下稱“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此前召開的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修訂草案進行了一審。
近年來,反洗錢工作暴露出有關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能力不足,監測防控新型洗錢風險有待加強等問題。
對此,修訂草案進一步完善反洗錢義務規定,包括規定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規定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等。
近年來,“個人存取現金超5萬元要登記”“女子到銀行存10萬現金被問錢來源”屢屢登上熱搜,引起消費者抱怨,銀行爲了照顧用戶體驗只好放鬆盡職調查;虛擬貨幣、直播打賞等新業態被洗錢犯罪所利用卻尚未織密法網。
立法如何迴應社會關注?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潘功勝作關於修訂草案的說明時指出,堅持問題導向,加強反洗錢監督管理,按照“風險爲本”原則合理確定相關各方義務,同時避免過多增加社會成本。
反洗錢要加強現金管理
今年1月,江西一女子去銀行存10萬元定期,當她拿出現金之後,銀行工作人員忽然問她:這錢是從哪裡來的?
該女子說:“搞得這錢是我偷來搶來的一樣。”對此,銀行工作人員迴應稱,這是銀行的規定。
同樣是今年年初,浙江一位女士也稱,去銀行存5萬元,被銀行櫃員要求提供收入證明等文件。這令她感到很不舒服。
大額存款是否需要說明資金來源或提交證明材料?目前各地各銀行執行情況不一。21世紀經濟報道諮詢北京多家銀行營業廳,均被答覆不需要進行說明,但亦有銀行表示以具體營業廳規定爲準。
據介紹,銀行詢問客戶信息,最主要的目的是對客戶的身份進行識別,進行客戶盡職調查,並按照風險等級採取相應的反洗錢措施。
實踐中,現金交易不記名、不可追蹤,易切斷資金交易鏈條,便於隱瞞交易事實與過程,洗錢風險較大。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分組審議《反洗錢法(修訂草案)》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郭樹清指出,現金交易最容易讓犯罪分子犯罪行爲得逞。從打擊洗錢犯罪和腐敗等犯罪的角度,應當對現金有更嚴格的管理。
郭樹清說,反洗錢要加強現金管理,這個問題應統一認識,但“要求到銀行存款幾萬塊錢以上的,要填表說明來源等,坦率地說有點簡單化、不太成功。大家說我存幾萬塊錢,怎麼還尋根問底的,搞這麼不方便了。我想可以研究別的辦法,銀行對大額交易定期上報篩查,因爲銀行有義務瞭解客戶和資金”。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劉國強在分組審議時也指出,我國在現金管理方面其實比較寬鬆,不如有的國家嚴格,有些國家的金融機構對1000歐元現金都要求說清楚來源甚至限制交易。
劉國強說,因爲過去管理寬鬆,所以加強現金管理容易反彈,有些公衆覺得很不方便。劉國強建議反洗錢主管部門要加大相關宣傳力度,讓公衆更多瞭解政策。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亞認爲,配合“客戶身份識別”是每個公民應盡的反洗錢義務,廣大消費者應配合金融機構攜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如實填寫信息等,遠離洗錢風險。
從身份識別到盡職調查
《反洗錢法》的修訂,也體現了加強現金管理的趨勢。
現行《反洗錢法》第十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等四部門2007年印發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指出,金融機構爲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覈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修訂草案進一步加強了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爲: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盡職調查制度,通過盡職調查瞭解客戶身份、交易背景和風險狀況。
從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到客戶盡職調查制度,兩者差異很大。
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副局長、一級巡視員包明友2020年8月曾撰文指出,長期以來,客戶身份識別與客戶盡職調查混用,導致金融機構理解出現偏差。身份識別主要停留在表面合規,如賬戶管理實名制、對身份證件簡單核對等,並未觸及真正瞭解客戶、關注客戶身份背景和交易目的、持續審查客戶狀況等客戶盡職調查內在要求。
“修訂草案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客戶盡職調查制度,該要求在傳統身份驗證的基礎上,增加了更多的信息收集和風險分析的工作,但並不意味着對每個客戶都實行無差別的盡職調查。”在北京從事經濟犯罪和公司金融業務的律師王菲說。
王菲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只有對存在較高洗錢風險的客戶,金融機構才應瞭解客戶建立業務關係和交易的目的,覈實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如何判定客戶的風險狀況,需要金融機構的主觀判斷和主動管理。
修訂草案雖然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的具體情形,但“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較高洗錢風險的”等內容規定較爲原則。
王菲說,這需要金融機構根據業務經驗制定具體的操作細則,並根據具體的情況平衡業務經營和風險監管,以實現差異化的風險監管。
及時監測新型洗錢風險
洗錢的手段越來越複雜多樣,新型洗錢問題日益突出。
2023年5月,上海警方公佈了全國首例利用網絡直播打賞實施洗錢犯罪案的辦理情況。該案共抓獲21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額近億元。
該案中,一起集資詐騙犯罪嫌疑人爲了轉移隱匿犯罪所得,將贓款用於充值打賞網絡主播,之後不久,其個人賬戶中便會收到網絡主播打來的鉅額錢款。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張勇在分組審議時說,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數字經濟、平臺經濟等新業態洗錢,通過虛擬貨幣、網絡遊戲幣、直播平臺打賞等渠道洗錢。建議進一步研究規制通過新業態洗錢行爲。
修訂草案對此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有關機關開展國家、行業洗錢風險評估,及時監測新型洗錢風險,根據風險狀況配置反洗錢監管資源,採取相應的風險防控措施。
修訂草案還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在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關注、評估運用新技術、新產品帶來的洗錢風險,根據情形採取相應的洗錢風險管理措施。
“直播打賞、虛擬貨幣交易等新興商業模式,可以脫離實物進行資金流轉,已經接近於金融領域的單純資金流轉,可以爲洗錢提供更多的便利。”浙江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長高豔東說。
目前,根據相關規定,網絡直播平臺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存在網絡直播營利行爲的網絡直播發布者個人身份、直播賬號、網絡暱稱、取酬賬戶、收入類型及營利情況等信息。
高豔東對21世紀經濟報道表示,這類數據主要用於規範稅收管理,未來如果將這些數據用於分析洗錢疑點,則可以爲發現某些打賞資金的異常情況提供有力支撐,進而發現其背後的洗錢產業鏈條。
高豔東還認爲,承擔反洗錢義務的主體應當從金融機構擴張到平臺。
修訂草案的亮點之一,是明確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參照金融機構的相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這些特定非金融機構主要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貴金屬和寶石現貨交易商等。
“此前,我國主要以金融機構爲反洗錢義務機構,反洗錢監管體系也主要面向金融機構。針對特定非金融機構缺少具體的定義和制度規範。此次修訂,對長期未開展反洗錢工作的特定非金融機構而言,建立反洗錢內控機制無疑挑戰巨大。”王菲說。
李亞也對21世紀經濟報道表示,修訂草案爲特定非金融機構設定反洗錢義務,在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上的執行上,提出了精細化的挑戰。
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人員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財政部2018年就已印發《加強註冊會計師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註冊會計師在辦理特定業務時履行反洗錢義務。但他發現,很多註冊會計師認爲無法獲取客戶是否洗錢的足夠證據,貿然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將承擔嚴重的法律風險,還有的註冊會計師認爲履行反洗錢義務會導致客戶流失。
互聯網平臺並沒有被列入特定非金融機構當中,多數互聯網平臺沒有設立反洗錢監管部門,缺乏對可疑支付的監測,這也爲犯罪分子洗錢提供了便利。
因此,高豔東認爲,未來有必要將反洗錢義務主體擴大到提供支付、交易、資金往來等準金融服務的互聯網平臺,這類平臺也應成立反洗錢部門,參考金融機構,全方位監管可疑洗錢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