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變化詭譎 公司賣不動產注意「所得歸屬年度」

近期房地產交易市場變化快速,不少營利事業想趁此時機進行不動產去化交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應依正確房地交易所得歸屬年度辦理申報。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近期房地產交易市場變化快速,不少營利事業想趁此時機進行不動產去化交易,以降低房地產價格波動所帶來的獲利風險。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應依正確房地交易所得歸屬年度辦理申報。

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8筆房地交易所得計臺幣200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公司111年度總共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房地資料共計14筆,其中6筆房地交易所得1500萬元,甲公司將其列入112年收取尾款及開立發票日的年度所得,因而甲公司111年度涉及短漏報課稅所得1500萬元,該局除補稅300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南區國稅局說明,不動產交易牽涉到的日期包括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價金收付日及發票開立日等不同日期,相關日期有可能不在同一年度內發生。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覈準則,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爲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爲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

因此,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的所得歸屬年度,原則上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的年度爲準,尚不以收款日或發票開立日爲所得歸屬年度。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如有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與實際收款日、統一發票開立日爲不同年度的情形,應特別留意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爲交易所得歸屬年度列報相關損益,以免因漏報課稅所得遭補稅處罰,甚至影響盈虧互抵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