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收購卻付不出錢 樂升條款上路

過去曾發生過,公開收購「成功」但買家卻不夠錢履行支付的案例,像是2016年的樂升案,宣佈公開收購成功、股價炒高,但在公開收購到期時卻沒付款,股價暴跌至下市,導致近2萬股民遭坑殺的慘劇。尚光琪指出,配合持股申報門檻已由10%降爲5%,此次也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草案,其中明訂公開收購亦可用國內有價證券作對價,即發新股、用其他公司老股或發債,來兌換目標公司股票,代替現金公開收購。

例如甲公司要發行新股,以1股新股換1股乙公司股票,公開收購乙公司50%股權,若市價達200億元,則甲公司就要提出具200億元現金或債券資產的證明,以免發新股不成,損及應賣者權益。收購者可用「存款」或「股票」,即提出銀行存款證明或股票存集保的證明,確保公開收購可以成功。

金管會共強化三大管理,一是非現金公開收購者,要提供履行支付能力的證明,如存款證明或資產等;二是先前公開收購必須公平依比率分配至「千股」,改爲「股」,即零股投資人亦受保障;三是延長公開收購以一次爲限,延長不逾50天,現行是未限次數,但合計不逾50天,新規定只能延一次,相對有助市場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