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發空污 環團籲化工倉庫納管
環團促環境部納管儲存化學品的倉庫,以防空污。圖爲今年2月新北深坑一座倉庫大火。(本報資料照片)
今年2月新北深坑一座倉庫發生大火,由於存放大量電子產品,刺鼻異味擴散至雙北。目前僅特定固定污染源須擬定「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劃」,並送地方政府覈定、演練,而倉庫不在列管範圍內,環團認爲,環境部應納管儲存化學品的倉庫,清楚掌握業者儲存種類、數量、位置,才能預防類似空品事件再發生。
《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劃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明定,使用29種可能產生有害空氣污染物原物料的固定污染源,應擬訂「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劃」並定期檢討,報縣市政府覈定後每年辦理演練,目前799家固定污染源列管。
立委林淑芬曾指出,母法《空氣污染防制法》要求排放大量空污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地方政府採取應變措施,環境部卻透過這項子法限縮適用範圍至特定固定污染源,而2月深坑大火的倉庫根本不在列管範圍之內,要求環境部檢討。
環境部大氣司科長黃琡晴解釋,因業者使用特殊物質風險較高,纔要求提出應變計劃,列管每一個倉庫不太合理,地方政府也較難全盤掌握,目前仍以精進突發事故發生應變作爲爲主,即便倉庫未納管,各地方依然可依《空污法》相關規定採取應變措施及發佈空品惡化警告。
臺灣環境資訊協會理事、空污基金管理會委員王元才認爲,碳氫化合物、鹵素等物質本身危害性不高,然只要被焚燒,就會產生戴奧辛,且以屏東明揚大火爲例,因業者無法交代物品存放數量及位置,導致消防員進入火場遭遇爆炸喪生,環境部仍應納管儲存化學品的倉庫。
他強調,如果事前就掌握各項化學品擺放種類、位置、特性、數量,較能執行後續管控,評估可能衍生的空污、影響範圍,避免環保局人員瞎子摸象般地執行空品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