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供寺廟使用 有條件免稅

桃園市稅務局表示,房屋提供給教堂或寺廟傳教佈道,必須辦完寺廟登記或財團法人登記,符合一定條件,纔可申請免徵房屋稅,稅務局提醒,若符合減免條件,應把握每年3月22日前(即房屋稅開徵40日前)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才能適用。

稅務局解釋,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專供祭祀用的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的教堂及寺廟,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爲其所有,才能免徵房屋稅;若個人房屋提供寺廟從事傳教佈道使用,雖已辦妥寺廟登記,但因房屋仍登記在個人名下,非寺廟所有,仍無法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指出,宗教團體所有的房屋,其與傳教佈道的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的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飯廳、儲藏室等使用者,寺廟提供香客免費住宿或由香客自由捐獻或僅收取管理費、清潔費等非以營利爲目的房屋,以及宗教團體附設供民衆免費閱覽的圖書館,均屬免徵房屋稅範圍。

稅務局提醒,房屋若符合相關減免規定,應由納稅人在減免原因、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檢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或寺廟登記證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房屋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