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圓/法庭直播有什麼好怕
▲法庭直播讓人民同步觀看審判過程,有助司法透明,並可監督法官、檢察官,提升司法信任度。(Photo by Noella Stumpf/flicker/示意圖)
司改國是會議第4分組日前在分組召集人、前大法官許玉秀主導下,通過全面開放法庭直播的決議,引起司法實務界一片反對聲浪,審檢難得立場一致。主管機關的司法院雖未高舉反對大旗,卻也認爲事實審法院不宜直播。不禁讓人想起「阿港伯」林洋港於30年前就任司法院長,當時面對民衆普遍不信任司法,說過:「司法像皇后的貞操,不容懷疑」的名言。直播若有助「司法貞操」,就沒有什麼好怕。
法庭直播,我國目前只有最高法院的言詞辯論和憲法法庭等屬於法律審層級的審判,纔有公開直播。審判本就是公共事務,當前國人對於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的認識,絕對比其他政府機關要少,第4分組法庭直播的決議,擴大法院審判直播範圍,未來若能付諸施行,屬事實審的一、二審法院審案就可直播,讓人民透過鏡頭,無遠弗屆,突破時空的限制,同步觀看審判的過程,既有助司法透明,有效監督法官、檢察官行使職權,還能深化法治教育,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綜合審檢反對法庭直播最主要的理由爲,事實審爲釐清案件事實,必須傳喚證人、被害人、鑑定人等,這些人面對鏡頭恐有心理壓力,不僅可能影響作證意願,被告甚至有可能會面臨「全民公審」,恐未達監督目的就已造成衝突。另開庭時「人別訊問」,法官詢問被告、證人年籍資料,直播也可能侵害個人隱私。
這些反對理由固爲事實,但當前法官審判過程,依《法院組織法》,除了性侵、少年和危害國家安全等案件,都是透過直接、公開審理方式進行,法庭直播正是落實公開審理的原則,何況通過法庭直播的決議,並非事實審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和智慧財產法院的全部案件都要直播。
第4分組贊成直播的委員,就建議司法院研議直播範圍與條件,包括:1.民刑事的選舉案件;2.刑事貪瀆案件;3.重大經濟危害公衆利益案件;4.與弱勢族羣及邊緣文化的訴訟及集體訴訟;5.高度憲政爭議及重大政治矚目案件;6.高等行政法院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及稅法案件。
以民主先進的美國爲例,攝影機在上個世紀老早就進入了法庭,除了聯邦法院,美國各州的法院絕大多數都同意法庭攝影,甚至還有名爲「法庭電視臺」的有線電視臺,專門轉播各州有趣的案件審理。
縱使1994年轟動一時的辛普森案,透過電視臺全國轉播後,法庭攝影利弊讓持續一甲子的爭議產生了更多爭議,但美國依舊未禁止法庭攝影轉播,爲什麼?用淺顯的話語來說,如果法庭攝影利大於弊,有必要禁止嗎?
但爲免不必要的困擾和爭議,也明定相關實施條件,例如:須經證人、當事人同意;當事人或辯護人也可隨時要求停止轉播;爲維護審判利益、保護當事人權利及法庭尊嚴,或確保訴訟程序的進行,法官有拒絕、停止攝影或電子媒體報導的裁量權等。
縱觀司改國是會議前述直播六大類型案件,可歸納出幾乎都是與公共利益有關事項,這也正是美國多數法庭轉播審判案件的範圍,當然有關直播範圍、例外限制等,這都是可以討論。以美國的經驗,若直播有危及正義的追求、妨害公平審判,直播必然禁止。
有識者顧慮證人、被害人或鑑定人可能害怕出庭,甚至不敢出庭作證,這是技術細節,直播畫面可以透過馬賽克、混音處理,又或者採取人在法庭不公開露臉等保護措施。又謂可能讓法庭綜藝化,但這不影響司法透明和審判公開,反而對法官的影響,以美國例子來看,反倒是會讓一些法官謹言慎行,不會有「主場優勢」指揮訴訟過度囂張之態。
改革要大破大立,除了考量利弊,最重要就是可行與否。大方向有了,剩下的枝微末節、技術問題都可以克服解決。沒有過不了的檻,就看用什麼態度去面對法庭直播的問題。
司法院推動司法改革,30年來歷經了林洋港、施啓揚、翁嶽生、賴英照、賴浩敏等5任前院長,以及現任院長許宗力等人的努力與擘畫,已稍具成效。其中,翁嶽生1999年就任後,提出「實現司法爲民的理念」,法庭直播正是「司法爲民」的具體實踐,只有更加透明公開的司法,才能力挽民衆對司法的信任,不懷疑皇后的貞操。連對岸中國大陸2013年底都已施行各級法院法庭直播的制度,臺灣爲什麼不能,就直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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