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擬改名廢棄資源再利用 爐碴污泥產源將課資源促進費

資源循環署昨天邀集各部會,並召開首場資源循環促進法草案立法方向討論會。(林良齊攝)

依現行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廢棄物依產源不同分爲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但基於2050淨零戰略之一的「資源循環零廢棄」,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推動「資源循環促進法」,擬把廢棄物改名爲廢棄資源,優先再使用、再利用,無循環利用價值者妥善處理(包括焚化、掩埋)等,再利用管理改由環境部統一轄管,並將向如燃煤底灰、爐碴、無機性污泥等產源課徵「資源循環促進費」,預計明年2月預告草案。

資源循環署昨天邀集各部會,召開首場資源循環促進法草案立法方向討論會。資源循環署表示,廢棄物去化量能不足、清理費用高,廢棄物處理面臨轉型,短期需將廢棄物累積暫存量去化,且部分再利用產品缺乏市場競爭力,導致假再利用非法棄置情事增多,考量資源有限性及環境負荷,應減少使用原生物料及不可再生資源。

依循環署規畫,將成立資源循環促進管理會協助執行運作,並擬定消費性產品綠色設計,如電子電器等消費性產品、營建工程等將納入再生料使用,並要求業者源頭減量措施,產品自主回收及妥善維修。

針對外界關切的「資源循環促進費」,循環署指出,產業責任物爲具循環利用可行性廢棄資源,但再利用價值不穩定或再利用缺乏市場競爭力且具資源循環利用必要性,將向產業責任物排出者徵收費用,再補貼再利用產品最終使用者,引導該產品適材適所;回收清除處理費則是向製造、輸入、販賣業者徵收,並補貼回收清除、處理業者。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署長賴瑩瑩表示,在國外是把「廢棄物」視爲資源,因此要翻轉其概念,未來會以資源的角度管理廢棄資源,之後也會就不同對象舉辦研商會溝通,預計在明年2月預告資源循環促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