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許可審查新制上路 規範明確提高效率

新竹縣某清除業者違規棄置近5萬立方公尺營建廢棄物,不法利得逾1億5000餘萬元。圖/環境部提供

環境部今天發佈施行修正通過的「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重點包含明確許可審查原則、配合環保許可整合及完備許可核發作業期限,讓審查規範更明確、提高效率。

環境部發布新聞指出,爲加強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的審查程序完整性,今天公告修正通過的「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上路,修正條文計有3條,可讓審查規範更明確,有助於提高審查的行政效率,以及避免遲不發證情事發生,重點計有3項。

首先是「明確許可審查原則」,環境部說,核發機關受理清除許可證、同意設置文件、試運轉計劃、處理許可證的申請、提報、變更或展延案件時,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提報、變更或展延內容以外的事項,且不得以任何形式之處分增加法規所未明定的義務。又核發機關如發現有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者,得隨時更正。

其次是「配合環保許可整合」,即申請核發、變更或展延處理許可證及設貯存場或轉運站的清除許可證前,申請者須先繪製空氣、水、廢棄物、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污染流向示意圖,另外,如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的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時,須同時提出。

但可提出未實質涉及者,不在此限,未同時提出者,核發機關得繼續審查。

第3是「完備許可核發作業期限」,環境部說明,爲避免申請案件因未完成發證或領證,使得案件於行政機關滯而未結,增訂核發機關完成許可核發作業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