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丈夫藏匿女兒不給妻子探望,法院:這屬於家庭暴力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搶奪、藏匿孩子,受害方能否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對孩子的探望權該如何行使?
6月4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浦東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結了一起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案件,首次針對分居期間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爲發出禁令,明確認定“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爲屬於家庭暴力。
父親搶奪、藏匿孩子,法院雙“令”齊發
上海浦東法院介紹,王先生與宋女士結婚數年,育有一女小愛(化名),後因感情不和處於分居狀態。自2022年7月起,小愛隨爺爺奶奶離滬至王先生老家共同生活。最初,宋女士尚可通過視頻等方式與小愛交流,然而,隨着夫妻矛盾逐漸升級,宋女士要求探望、詢問孩子入學情況等合理要求,均被王先生拒絕。僅有的一次探望,還是在中間人家中,探望時長也只有短短10分鐘。宋女士至王先生老家等地尋找孩子蹤跡未果,多次報警尋求幫助,警方也多次對王先生及父母勸誡,但小愛仍然無法得到母親宋女士的探望接觸,故訴至法院,要求禁止王先生搶奪、藏匿小愛。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本案形式上是發生在夫妻之間的子女撫養矛盾,實則關係到分居期間家庭暴力的認定範圍及未成年子女人格權益的保障。小愛離滬時不到1歲,現不足3歲,無論是從生理、心理特點抑或是成長規律角度,正處於需要母親關愛的關鍵時期。分居期間,一方藏匿子女的行爲,不僅侵害了另一方對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也對未成年子女造成較大心理傷害,嚴重損害了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權益,是家庭暴力的特殊表現形式,小愛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依法應予支持。
爲切實保證履行的實際效果,除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外,上海浦東法院還一併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及《關愛未成年子女提示》,提示婚內探望方式與時長,並要求被申請人定期報告未成年子女監護及探望的履行情況。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被申請人應當嚴格遵守,不再實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請人在保護期內仍然實施家庭暴力,不僅是對家庭成員合法權利的再次侵害,也是對司法權威的漠視,應當堅決予以懲治。
本案人身安全保護令發出後,王先生表示已清楚行爲性質,並及時向法院書面披露小愛的現住地及入學信息,協助宋女士進行了探望,還表示分居期間將配合妥善安排孩子撫養及探望的具體事宜。
法院: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上海浦東法院介紹,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家庭成員之間以凍餓或者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或者精神侵害行爲,也屬於“家庭暴力”。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那麼,分居期間搶奪、藏匿子女,是否屬於家庭暴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4年修正)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未成年人的成長既需要父愛也需要母愛,父母雙方對其履行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監護職責,是未成年人作爲獨立個體,在家庭關係中享有的基本人格權益。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間搶奪、藏匿子女,對另一方及未成年子女均會造成較大的心理傷害,系家庭暴力中的一種表現形式。
上海浦東法院表示,夫妻分居期間,必然產生未成年子女暫隨一方共同生活的事實。立足於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在直接撫養權尚未最終確定的情況下,爲彌合因婚姻狀態異動父母一方缺位而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所帶來的負面影響,需確保非共同生活一方與孩子有充足的時間進行感情維繫和溝通。夫妻在分居期間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及探望的履行情況,可作爲今後確認撫養權的參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