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偷情150次得子...法官相信小三說法 打2折只算32次
老公租屋藏小三!桃園一名陳姓男子結識陳姓女業務後,竟租屋同居還產下一名女嬰,陳男妻子得知後怒告妨害家庭;檢方算出2人偷情約150次,但法官審理時認爲無證據證明二人每週二次性行爲,因此扣除陳女懷孕不適、生產坐月子期間以及每月一週的生理期,認定2人「只做」32次,相當是打了2折,判處2人各8個月徒刑。
檢方偵辦時,陳男承認平均「每週親熱二次」,算出2人交往75周,偷情達150次,還產下一名女嬰,陳妻得知後幾乎崩潰,怒告兩人妨害婚姻及家庭,檢察官也以通姦150次起訴。
判決書提到,檢方雖認2 人通、相姦行爲共計150 次,但陳女在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堅稱,懷孕期間曾前往醫院安胎,懷孕加上做月子期間約有8個月沒有與陳男發生性行爲,是從做完月子往前回推8 個月;而陳男雖起初在審理時表示,「陳女除了生產做月子以外,懷孕期間還是以一樣的頻率與我發生性行爲」,但後來又則改稱,「陳女生產前大約2 、3 周沒有與我發生性行爲」,甚至說,「這個小孩是陳女求來的,因爲醫生有給她一個比較容易受孕的期間,甚至要求照表操課」等語。
法官依陳男所述,認爲陳女既千方百計爲求生下孩子,而於懷孕期間尚且因胎象不穩而前往醫療院所安胎,豈肯再冒危及腹中胎兒的風險,而仍循例發生性交行爲,因此以陳女自述做完月子往前回推8 個月較爲可採;加上陳男偵訊時即表示姦淫行爲一週2 次左右,且陳女也說懷孕之前一週2 次,但生理期及工作太累的時候沒有發生性行爲,依罪疑唯利於被告的原則,僅得認定被告2 人爲通、相姦行爲之次數爲每週一次,再扣除每月一週生理期間,合計32次。
判決書指出,檢方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有相姦犯行,自無從形成被告有罪,揆該部分自應爲無罪之諭知,因此依32個通姦罪,判處2人各8個月徒刑,都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