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中風母外出男強行鎖門 強拉護理師侵犯結果慘了
桃園1名女護理師A女(化名),居家照護時林男竟將房門反鎖,不顧A女抗拒、推開、喝斥,強摸其下體,幸A女持續以手抓林男脖子、腳踢肚子之方式掙扎反抗,趁林男鬆手時,自行脫逃離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1名女護理師A女(化名),前往林姓男病患家中居家照護,林男竟將房門反鎖,不顧A女抗拒、推開、喝斥,強摸其下體,幸A女持續以手抓林男脖子、腳踢肚子之方式掙扎反抗,趁林男鬆手時,自行脫逃離去。林男被依強制性交爲未遂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A女因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50萬元。法院判被告應給付原告35萬元。可上訴。
A女主張:她是醫院護理師,被告系原告所任職醫院治療需提供居家訪視、照護之病人,被告於某日下午4時30分許,趁原告獨自前往住處進行居家訪視時,適其母親外出,而其父親因中風長期臥牀,見原告單獨1人在其住處內有機可乘,竟將住處大門上鎖後,再將收音機音量放大,於住處內客廳強拉原告靠近其身體並隔着褲子觸摸私處,不顧原告以抗拒、推開、喝斥,仍將原告推坐於客廳沙發上,並持續以手部觸摸原告私處、以其身體壓制原告;以另一手試圖褪去自己之短褲,幸原告持續以手抓被告脖子、腳踢肚子之方式掙扎反抗,而得以趁被告鬆手時,自行脫逃離去,被告始未能得逞。原告因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50萬元。
法院審理後,林男被依強制性交爲未遂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法官審酌,被告對原告所爲前揭強制性交未遂行爲,顯系侵害原告身體及性自主之自由權,致原告生理及心理均遭受恐懼及危害,精神上受有痛苦甚明,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精神慰撫金35萬元,應屬有據,逾此範圍,則屬無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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