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要「臺版陳同佳」來港自首 陸委會:真陳同佳至今未受制裁
▲中檢在林嫌租屋處查獲200多萬現金、勞力士手錶、蘋果手機等物。(圖/記者白珈陽攝)
「臺版陳同佳」林姓男子10月在香港涉搶案後逃回臺灣,被臺中地檢署羈押,但香港政府卻不願提供犯罪事證,只表示願接受林嫌來港自首。陸委會22日指出,政府重視民衆安全,不會讓犯嫌以自由行方式投案,「陳同佳已因港府消極作爲,至今未受應有法律制裁,盼港府勿再讓民衆失望,甚至讓人懷疑是否令香港成爲犯罪天堂。」
陸委會表示,林嫌除涉及香港尖沙咀鐘錶行的搶案外,還涉及其他跨國強盜罪,檢方已聲請羈押獲准,正積極偵辦中,絕不允許罪犯逍遙法外,「呼籲港府依我方請求,積極提供在港相關事證,以釐清案情,讓嫌犯獲得應有制裁,並保障香港被害商家權益。」
▼陸委會與內政部、法務部一同召開記者會,強調陳同佳案「香港不辦,臺灣來辦」。(圖/記者蔡紹堅攝)
陸委會指出,作爲一個負責任、重視法治及民衆安全與權益的政府,不會任令涉重大刑案的犯嫌在沒有司法合作的情況下,以自由行方式投案。
陸委會強調,臺港民衆都希望雙方政府能夠合作,讓罪犯無所遁形,公理正義得以伸張,港女命案嫌犯陳同佳已因港府消極作爲,至今尚未受到應有法律制裁,「盼港府在本案能夠積極迴應我方請求,切勿再讓臺港民衆失望,甚至讓人懷疑港府作法是否令香港成爲犯罪天堂。」
陸委會還說,已收到法務部申請司法互助的函文,會配合主管機關之需求,儘速由陸委會駐港機構循程序向港府提出。
港女命案嫌犯陳同佳10月23日在香港刑滿獲釋(洗黑錢罪),未因殺害女友被港方起訴,港方也不願將陳同佳送來臺灣接受調查,稱陳同佳在香港就是「自由人」。此外,陳同佳獲釋當天曾說願赴臺自首(投案),但獲釋至今已近2個月,仍未有來臺的訊息。
與陳同佳案「自由人」的情況不同,「臺版陳同佳」林嫌已在11月被臺中地檢署羈押,法務部對此曾表示,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刑事訴訟法》第5條,「臺灣地區人民在香港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規定。」我國絕對具有「司法管轄權」,應依我國法律追訴處罰。
▼港女命案嫌犯陳同佳10月23日在港獲釋,表示會赴臺自首(投案)。(圖/路透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