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道路縮減騎士摔車 國賠被駁回

劉姓男子載友人行經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時,因道路縮減,不慎撞上路旁水泥墩翻車受傷,劉男怒提國賠求償45萬元。高雄地院法官認爲,「道路縮減」非屬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問題,騎士應自行注意,駁回劉男之訴,可上訴。(取自GoogleMap/袁庭堯高雄傳真)

高雄劉姓男子騎車載友人到臺南玩,回程行經橋頭區經武路,穿越省道往捷運青埔站方向時因道路縮減,不慎撞上路旁水泥墩,當場翻車造成他手腕骨折。劉男不滿主管機關沒設警示標誌,怒提國賠求償45萬元。高雄地院認爲「道路縮減」非屬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問題,不須設警告標示,騎士應自行注意,駁回劉男之訴。

2019年11月某晚11點多,劉男騎車載邱姓友人行經橋頭區經武路往東,穿越省道臺1線、往捷運青埔站時因道路突然縮減,邱男沒注意,撞上路旁水泥墩,兩人一車彈飛到路邊草叢,劉男雙手骨折,身體擦挫傷。

劉男指控該路口燈光昏暗,市府主管機關也沒針對道路縮減設置警示標誌或放置三角錐,害自己摔得一身傷,機車、手機、衣服、安全帽全都損毀,提告國賠45萬元。

市府辯稱,所謂「車道縮減」標示指的是「同一路段」、原有道路路寬縮減或車道數減少,爲了提醒用路人,會繪製雙黃實線或黃虛線與黃實線作爲車道分隔線。但劉男出車禍的路段已經跨越省道,與原先騎乘的經武路已經不屬於同一個路段。

法官認爲,道路原本就會因應地形、地勢、每塊地之大小而有不同設計,遍查法規也無規定道路主管機關須設計讓市區道路每條等寬或每條皆對稱。

法官調查,省道經武路以東已鄰近捷運站,沿線有路燈,捷運站也充足照明,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1項第1款明定,駕駛人須使用車輛自有照明設備,路燈只是輔助工具,難認市府有何缺失或未盡注意義務,最後駁回劉男之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