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更一審支持臺新掌經營權!財部深感遺憾 彰銀工會:支持財部上訴

▲彰銀經營權案,高等法院今(21)日更一審判決,財政部深感遺憾,將依法提起上訴。(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紀佳妘/臺北報導

彰銀經營權案,高等法院今(21)日更一審判決,見解與二審相同,確認臺新金與財政部間契約存在,財政部應依約支持臺新金取得經營權,全案可上訴;財政部對此深感遺憾,將依法提起上訴,而彰銀工會也支持財政部繼續上訴。

財政部與臺新金控之間關於彰銀經營權的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已於今日宣判,確認兩造間關於「財政部持有彰銀的股份出售前、且臺新金控仍爲彰銀最大股東者,財政部應支持(包括但不限於不得妨礙)臺新金控指派代表人當選彰銀4席的普通董事席次」契約關係存在。

財政部對此深感遺憾,將依法提起上訴,並籲請各界繼續支持,以維護全民利益

彰銀工會則指出,法院雖然判決臺新金與財政部間契約存在,但高等法院僅認爲應支持臺新金取得彰銀4席普通董事,並非過半董事席次,因此主張最高法院明白指出,契約期間應有合理範圍自臺新金2005年10月3日取得彰銀乙種特別股,至今已15年之久,早已超逾合理期間,表決權拘束契約應無繼續效力,彰銀工會認爲財政部應繼續上訴,維護全民利益。

彰銀工會表示,彰銀今年6月19日董事改選時,臺新金持有彰銀股份達22.55%,而彰銀董事最低當選門檻爲10.4%,臺新金至少可取得2席法人代表董事,卻未積極投票選任其所提名的5名法人代表人候選人,一方面對其股東及委託書被徵求人有背信之虞;另方面又不斷訴訟主張財政部須無限期支持其所提名董事候選人,二相矛盾,立場不一,顯不合理

彰銀工會認爲,臺新金早於2008年1月15日已曾明確公告全部撤銷並終止執行」換股併購彰銀的條件架構,且臺新金更在今年直接放棄在彰銀董事會的任何法人代表人席次,表示其已無意圖控制彰銀或與彰銀建立密切關係,臺新金既然主動放棄對彰銀的經營管理,其投資彰銀股份已不符金融控股公司法要求轉投資公司股票的主要目的,臺新金應不得繼續持有彰銀股份,呼籲金管會必須立即要求臺新金出清彰銀持股。

對此,臺新金控表示,待取得判決書後,委請律師審慎研議後續事宜,以保障本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